惊天BUG,遗产这样操作居然让配偶分文未得,不可思议!

作者介绍: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律战行动》特约嘉宾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研究。

惊天BUG,遗产这样操作居然让配偶分文未得,不可思议!

曾经听过有很多朋友向本律师坦言,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马上就要离开人世,而且没有立遗嘱,到时候一旦老人家离世,就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他们名下的遗产,继承后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现在感情破裂也不要主动提离婚,不然“人财两空”,太亏啦。

遇到这样的问题,我都会非常抱歉地告诉他们一个残酷的事实:无论何时离婚,无论是否有发生继承,也有可能“人财两空”!

居然还有这样的操作?!请看下文!

惊天BUG,遗产这样操作居然让配偶分文未得,不可思议!

妻子欲分亿万遗产,丈夫神操作使其分文未得

林女士与张先生早于几年前已经感情不和,2015年张先生的父亲因病离世,后来张先生为了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份额,让亿万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在继承时放弃了对父亲财产份额的继承,故由张先生母亲全额继承,然后再由张先生的母亲通过个人赠与把财产转回张先生名下,名正言顺成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这样一来,张先生表面上没有继承任何的遗产,但实际上却轻而易举地拿到了其想要拿到的财产,林女士也不能以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后来,林女士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张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没有采纳林女士的意见,认定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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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尽管张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目的只是为了不让遗产成为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主观恶意,但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夫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张先生放弃的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而张先生作为其父亲的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是林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同时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遗产,所以放弃遗产权利的主体是继承人张先生,并不包括张先生的配偶林女士,张先生完全有权利放弃遗产的继承,无需考量其是否存在恶意。

因此,张先生可以不经过林女士的同意,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这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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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父亲离世后,其遗产并非马上就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仅是继承的开始。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张先生父亲离世仅仅导致继承开始,而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要等张先生完全继承后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放弃了继承其父亲的份额,由张先生母亲继承,所以诉争遗产属于张先生母亲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无从谈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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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配偶恶意放弃继承权,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之规定,如果配偶一方身患重疾,急需医治或者双方无力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但是夫妻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支付医疗费、抚养费等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权,导致其无法履行原本该承担的法定义务时,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但是本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杜绝类似上诉案例情形的发生,因为仅限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才可能归于无效,要求极为苛刻。因此,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备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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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但在遗产没有实际分割前,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之规定,即便本案中的张先生没有放弃继承权,但如果遗产一直处理未分割状态(即遗产仍然在张先生父亲名下未分割),则仍不属于张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林女士起诉到法院依然会导致无法处理的结局。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的遗产,未必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人认为,配偶只要没有恶意放弃继承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顺利分割了遗产就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种想法实在太天真!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来讲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两种例外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配偶一方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并且指定由配偶一方继承,则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也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被继承人在继承人结婚登记之前去世,但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通过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是发生在继承人夫妻结婚登记之前,那么继承人获得遗产份额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属于其婚前财产,至于遗产是在双方婚后才分割处理,并不影响其继承的遗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为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时间、财产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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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不禁感叹,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不幸,婚姻可能处处存在套路。因此,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遇事必须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护自己周全,以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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