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個人將土地入股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該不該拿一定比例的入股分紅?

凡塵觀生活


個人土地入股合作社,村集體該拿一定比例的入股分紅?

這個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了,其實也很好判斷就是村集體是否對合作社產生過貢獻了,如果在合作社的經營、發展這些方面,村集體都有參與並有貢獻的話,拿一些分紅從情理上來說還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有利於提高村集體的積極性,不過這些最好是事前定好了,免得引起糾紛。

相反如果僅僅是個人的土地,由農戶自己成立的合作社,而且也沒有村集體參與其中,那麼這種情況下村集體不享有分紅的權利的,因為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屬於村集體,但是經營權、承包權都是屬於農戶個人的,由此產生的紅利也該歸農戶所有。

還有一個就是由村集體牽頭,整合土地資源去和其他公司合作發展項目的,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是要分紅的。一般都會先定好了村集體和村民的分配比例的,在村民大會通過後就可以按此執行了。

所以分不分紅主要看村集體的參與程度了。

答題助理:話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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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村民個人將土地入股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該不該拿一定比例的入股分紅?”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村民土地入股所得的分紅收益,應該歸村民所有。為什麼呢?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指的是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的經營權。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家庭承包經營的一種發展和細化,這個概念的最基本的條件是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最關鍵的是將土地的經營權獨立出來,農戶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權,而土地的經營權屬實質經營者所有。

土地流轉入股所得收益

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以流轉的形式流轉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的是農民取得承包權的土地的經營權,土地所有權依然屬於村集體。這就相當於農民將自己家的房屋出租給有需求的其他人,農戶自己收取租金一樣,所得的收入均屬於農民自己所有。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意義,就在於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農民在土地經營權方面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是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農民增收的一條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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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農民個人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村集體該不該拿一定比例的分紅。凡塵觀生活認為:

不該拿。即,農民個人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村集體不該拿一定比例的分紅。

原因是:“土地三權分置”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土地的承包權歸依法獲得的農民;經營權歸依法獲得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精神,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有償流轉。那麼,經營權歸農民個人,流轉的是農民個人對土地擁有的經營權。不是歸屬集體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並不能流轉。所以,不該拿。

即,農民個人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村集體不該拿農民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所得的一定比例的分紅。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關於土地流轉,進行農業合作社入股的情況,因為這個只有局部地區的試點工作,如果在試點範圍內是有入股分紅的情況,這也是給農村經濟的一個帶動。至於是不是全國都有這個規定,那還是要看當地政府政策。


精贏律師團


我的觀點是本集體應該收取一定的土地所有權費,以並平怛發集體經濟,從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文明,生態的鄉村建設。核心是村民走共同富裕之路。否則本集體沒有承包到土地的農民永遠享受不到三權分植的好處,這樣長期如此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制度就實去了法理性的意義。至餘怎麼收本集體社員大家民主商定。




6059642541李明周


士地入般指的是承包權,並不是土地買賣,即便賣掉所得錢,也是本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包括個人,個人不包括集體,承包權是個人依法取得的承包權,你集體(村官)取走不合法,也不合理。


i許許如生


不該,這是在承包期內合法的經營方式。現在承包土地不用繳納任何費用,倒反國家還給補貼,只要不改變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屬性質,不需要向任何部門繳納任何費用。


犁史


土地性質屬於國有,農民只有使用權,將個人承包地入股專業合作社,肯定是以集體名譽跟專業合作社建立的股份制合同,這樣集體就肯定會得到相應的利益。個人部分只能按個人土地多少確定股份多少,享受股份紅利,跟集體與合作社的股份制關係是分別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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