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頻繁相互轉賬
戀情結束
男方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
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嗎?
近日,四川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為戀愛期間的一筆15萬元轉賬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請……
2014年12月底
小朱(男)和小李(女)確立了戀愛關係
不久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4月11日
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款15萬元
2016年9月
二人戀愛關係結束
小朱說那15萬元是他借給女友的
想讓小李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現場,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
“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
“這張卡一直是他拿著在用,裡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我的。”
2017年12月
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認為
小朱想要回15萬元
必須先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
而就目前的情況看
他無法證明涉案款項存在借貸合意
因此駁回了小朱的請求
小朱不服判決
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4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
認為小朱除提交轉款憑證外
不能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
且轉款當時雙方正處於戀愛期間
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雙方對於金錢及其他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較隨意,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就很難認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在戀愛期間,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避免傷財又傷心。
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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