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5萬餘元 逾期不還構成詐騙獲刑5年

廣西玉林市男子張某,系海南儋州某物資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因資金緊張惡意透支兩張信用卡共257183.2元,髮卡銀行多次催款仍不償還。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5萬餘元 逾期不還構成詐騙獲刑5年

2012年1月13日、2013年1月18日,張某分別在中國銀行儋州支行、中國工商銀行儋州支行(以下簡稱兩家銀行)各申請辦理一張信用卡,並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及取款,累計透支本金分別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還款。兩家銀行多次撥打電話並兩次書面催收,張某仍不歸還款息。

2016年11月,兩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11月10日,張某在海口市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獲。11月16-17日,張某家屬分別向兩家銀行歸還本息及其他費用165850.81元、177453.91元,並取得兩家銀行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計257183.2元,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鑑於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抓後委託家屬代其還清所欠全部透支款息,並取得兩家銀行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惡意透支,只是因一時經濟因難,不能及時還款,其不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理由不予採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為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上訴人張某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大量透支信用額度,無法歸還,依法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認定為惡意透支。

  張某透支信用卡後,經兩家銀行多次聯繫其追繳還款,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依法應認定其惡意透支。張某的行為已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廣大民眾,使用信用卡要適度,且須及時還款,若逾期不還,輕則影響個人信用,重則會觸犯法律遭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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