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高效審結一批減刑案件 3人因不符合減刑條件不予減刑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海南省樂東監獄報送的一批減刑案件,111位服刑人員符合條件獲得減刑,其中改造表現良好的34人因減餘刑被釋放出獄重獲自由;3人因不符合減刑條件不予減刑,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為確保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海南二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案件的原判情況及罪犯服刑期間的表現,依法開庭審理、聽證減刑案件,同時,還邀請了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海南二中院在審查中發現,罪犯孫某,因犯受賄罪入監服刑,在此次庭審中對原審認定的受賄事實拒不認罪,雖然其在刑罰執行期間,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表現較好,但在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仍否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未能認識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不能認定其“認罪悔罪”。罪犯林某,繫累犯,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累犯,應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其減刑起始時間執行未滿二年。罪犯陳某,在刑罰執行期間,因發現其有漏罪而數罪併罰。以上3名罪犯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海南二中院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近年來,海南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採取全面推行公示制度、提高開庭聽證率、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庭審、推進減刑假釋信息化辦案平臺建設、從嚴把握減刑條件等多項措施,規範審理減刑案件,公開透明度顯著增加,審查日趨嚴格。在審理減刑案件時,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綜合考慮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以確保減刑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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