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對待流浪乞討者

古代如何對待流浪乞討者

古代的統治者為了標榜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大都會對社會上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照顧,而且出臺了相應的救濟政策和具體措施。時代不同,措施有別,可謂五花八門,但是這些做法,的確給那時的流浪乞討人員極大的幫助,幫助他們當中不少人度過了飢餓和寒冬。

在唐代以前,沒有形成較好的救助機制,主要是以賜給衣食等實物為主,治標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後,除了仍發放實物外,還探索設立了收容貧老、乞討流浪人員的專門機構。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於是養病坊兼官辦孤兒院,經費也由國家官本放貸的利息提供。至肅宗至德二年(757)擴大了設置範圍,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別設置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繼續沿用唐代舊例,在京城開封設置東、西福田院,主要賑濟那些流落街頭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貧窮潦倒的乞丐。不過,當時福田院規模很小,“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設南、北福田院,每院統一建制,各蓋房屋50間,收容300人。福田院所需經費由官府撥給,先是“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元代至元八年(1271)統治者下令各路設“眾濟院”,收養不能自存之人,除給糧食外,還撥給柴薪。至元十九年(1282)各路均設立養濟院一處,委託憲司管轄。

明代繼承了元代的養濟院制度,英宗天順元年(1457)下詔,要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支米煮飯,日給兩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設法措辦。有病的撥醫調治,死者給予棺木安葬。天順六年(1457)五月,責成戶部在順天府大興、宛平縣設養濟院各一所。嘉靖六年(1527),令巡城御史行於各城地方,發現街頭乞討流浪人員,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的養濟院。300裡以內的流民,驗發本籍,官司收養。300裡以外及不能行走的,一起送二寺給濟。按京縣官例,養濟院不得擅自收養孤老,只有在改元或國有大典時,皇上下詔,部議行縣,查都城內外的老疾孤貧丐者,加以收養,無常期,也無常數,只聽上面的命令。

到了清代,為了減少流丐散處,各地多設立了棲流所集中安置。這些棲流所,也就是用偏僻處的空房或現成的空廟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統時,京城棲流所也只剩下了廣渠門內一處。雖然清代各地也多設有棲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能入內安身的。對甄別能否入棲流所的流浪人員清廷有明文規定,據《保甲書》卷二記載:“少壯者問明籍貫,報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殘者送棲流所管束。”這些少壯之丐被遣回原籍後,“僧道則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壯男則令本土裡族收管著業,或有司別立安設。”也就是要強迫他們勞動就業,改變舊習,成為自理有用之人。(來源丨北京青年報 作者丨劉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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