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解除合同,遊客要求補償機票差價是否合理?

案由

遊客和旅行社簽訂了赴西藏旅遊的書面包價旅遊合同。由於布達拉宮門票等服務項目始終無法確認,出團前10天,旅行社提出解除旅遊合同,並且表示願意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總團款10%的違約金。而遊客認為,由於該旅行社解除合同,自己重新報團,機票、客房價格等都可能提高,旅遊成本勢必增加;而假如取消西藏之行,又浪費了難得的度假時間。總之,無論如何選擇,自己都有損失,因而旅行社應當補償這部分損失。旅行社則堅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部分責任,雙方訴至旅遊主管部門。

辨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分析上述案例,首先,旅行社取消行程的行為屬於違約。一般來說,簽訂包價旅遊合同的目的,就旅行社而言,是為了獲得服務費用;就遊客而言,是為了獲得相應的旅遊服務,從而實現旅行社和遊客的合同目的。應當說,絕大多數的旅行社和遊客的出發點均為善意,都希望旅遊合同順利履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履行輔助人取消服務,比如飯店取消旅行社的客房預訂,導致團隊無法按期入住,旅行社採取補救措施後仍然無法兌現承諾,或者旅行社無法預訂到已經向遊客承諾的服務,正如案例中描述的那樣。在此情形下,旅行社不得不取消旅遊行程,但違約的性質無法改變。旅行社可以採取補救措施,和遊客商定新的旅遊行程,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旅行社選擇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給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合適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解除合同不屬於違約。在旅行社服務中,旅遊合同的被解除,基本上是合同當事人取消行程造成的。但我們不能因此認為,只要是解除旅遊合同,其起因必然是違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旅遊行程必須取消,旅遊合同自然也必須解除。在這些情況下,旅行社雖然和遊客解除了旅遊合同,也不能就此認定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的行為屬於違約,相反,旅行社只需要將尚未發生的旅遊團款退還給遊客,就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經濟賠償的基本原則。在違約糾紛的處理中,違約方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到底是多少,或者說違約方應當如何支付賠償,需要遵循以下條件:第一,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承擔,那麼,不論是書面約定還是口頭約定,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當然,所謂的違約金約定,一定是違約行為發生前已經約定的,如果不是事先約定的,就不是違約金。第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實際損失支付。實際損失是否為直接的經濟損失、實際損失的數額,均由守約方來舉證。如果守約方不能舉證經濟損失的存在,違約方就不需要賠償經濟損失。第三,實際損失小於違約金的,不得要求實際損失的賠償。比如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1000元,守約方舉證還有直接損失800元,違約方不需要再支付800元損失,支付違約金即可。第四,如果雙方有違約金的約定,但直接的損失大於違約金,差額部分應當由違約方補足。比如違約金支付了1000元,守約方舉證直接損失共計1500元,違約方需要再支付500元損失,而不是1500元。

再次,旅行社不需要向遊客承擔所謂的差價損失。如果旅行社及其履行輔助人在為遊客提供的服務中存在過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如果旅行社及其履行輔助人的服務給遊客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還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不論承擔何種責任,旅行社的賠償一般都是以補償性原則為基礎,即遊客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換一句話說,遊客不可以從賠償中獲利,賺取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

在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需要把握兩個要點:第一,旅行社賠償的損失必須是直接損失,而不是間接損失。第二,旅行社的賠償必須與合同有直接關聯。也就是說,遊客的損失一定和包價旅遊合同有關,和包價旅遊合同沒有直接關聯的所謂損失,旅行社無須承擔。總之,旅行社需要為合同負責。上述案例中游客提出的機票、住宿等差價,即使真的存在,也和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缺乏直接的關聯性,旅行社無須支付差價。

最後,遊客所謂的浪費度假時間的觀點不成立。遊客提出的度假時間被浪費,在旅遊服務糾紛中經常被提及,遊客的時間究竟是否被浪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第一,在旅遊行程中,存在時間被浪費的情形。比如由於地接社和組團社發生團款糾紛,地接社甩團,造成遊客長時間無法接受約定的服務,當然可以被認定為遊客的時間被浪費。《旅遊法》對於旅行社甩團等行為的懲戒比較嚴厲,旅行社不僅需要承擔高額的經濟賠償,還要受到行政處罰。當然,如果地接社服務出現小紕漏、銜接不夠嚴謹,造成遊客短暫等待,旅行社要妥善處理,但不宜簡單地劃歸為時間浪費情形。第二,在出團前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正如案例中的情形,不能稱之為時間浪費,而是度假計劃泡湯。因為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導致遊客不參加旅遊,但並不影響到遊客對時間的掌控,更不意味著遊客的時間被白白浪費,而是旅行社打破了遊客的出行計劃,改變了遊客時間安排的方式。按照當今的法律規定,遊客僅僅因為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導致行程被取消,主張旅行社浪費了遊客的時間而必須予以賠償的觀點,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因為旅行社的過錯仍然是單方解除了旅遊合同,責任追究也應當被框定在旅遊合同的範圍之內。(來源:中國旅遊報 作者: 浙江省旅遊局 黃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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