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如何受理報案或舉報?

人民群眾的報案和舉報是監察機關發現和查處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和渠道。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報案”和“舉報”有什麼不同嗎?“報案”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向監察機關報告其知道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舉報”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監察機關檢舉、揭發公職人員涉嫌的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對此,監察機關有接受報案或者舉報的義務。按照監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由信訪部門負責統一接受群眾的來信來訪和報案、舉報材料,逐件登記並分類摘要後,再按照程序報批後按照規定辦理。

監察法還規定:“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關於報案或者舉報的移送,對屬於監察事項,但不屬於該監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對不屬於監察事項,應當由別的主管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相應機關處理。(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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