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裁撤處理不當,極易遭受賠償風險

案情

何某於2002年入職J公司,歷任技術員、單軸機主管,後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擔任5S主管。2016年,公司董事會決定優化組織架構和生產流程。隨後,公司對部門進行了調整,包括撤銷5S主管崗位,同時通知何某將其轉崗為生產部高級新品技術員。何某以年齡高與技能無法勝任為由拒絕轉崗。公司遂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雙方未談判成功。公司經報告工會後,通知何某解除勞動合同。隨後,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發放了經濟補償金以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並且為何某辦理了退工手續。何某訴請:判令J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最終,何某訴請獲得支持,J公司須按照賠償金的標準補足其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136131.36元。

部門裁撤處理不當,極易遭受賠償風險

評析

用人單位為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對組織架構、生產流程或者經營範圍作出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勞動技能甚至工作崗位都會受到影響。但是,用人單位在作出涉及勞動者義務的措施時必須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諸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因此,用人單位為主動適應市場變化裁撤崗位的,不能作為“客觀情況”對待。本案中,何某原崗位裁撤,J公司既未提供何某多個轉崗選擇,也未提供何某培訓機會使其重新適崗,因此被判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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