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一男子販賣親身女兒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陽光訊(何健 苑萍萍 記者 李瑜)虎毒尚不食子,親生父親卻將出生僅10天的孩子賣給他人,收取了39000元。在社會文明程度高速發展的今天,仍有因法律意識淡薄,利慾薰心,出賣親生孩子的醜惡現象。近日,旬邑縣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

2017年12月21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之妻譚某在旬邑縣醫院婦產科產下一名女嬰,同年12月24日母女二人出院。李某遂產生將女嬰賣給他人的想法,並將此想法告知同村庫某;後經庫某、孫某、馬某聯繫認識乾縣臨平鎮寒寨村村民杜某。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旬邑縣太村鎮富村岳父家中將女嬰以39000元的價格賣給杜某。所獲贓款被李某揮霍或補貼家用。案發後,女嬰被警方解救回後,現由譚某撫養。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對出賣親生女兒的行為表示自責,辯稱其把女兒抱養出去,是想再生一個男孩為去世的妻哥頂門立戶,認為其出賣的是自己的親生女兒,與一般的人販子拐賣兒童性質不一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其親生女嬰,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在將親生子女抱養給他人時,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事後,肆意揮霍收取的錢財,足以反映其具有非法獲利之目的,應以拐賣兒童罪依法懲處,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在現實生活中,有法律意識淡薄者認為販賣親生子女不會觸及法律,更不可能獲刑,於是有父母會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然後向對方收取營養費、答謝費,收錢送養孩子,只要達到一定金額,就會觸犯法律,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孩子需要辦理收養手續,其中不能用錢財交易。每一位孩子都是來到人間的天使,不管是親生的還是別人家的孩子,也不管出於什麼目的賣掉,最終受傷的是孩子,孩子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買賣,我們無法估量被販賣給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願每一對父母,都能珍惜與孩子的緣分,願每一個孩子都能平安出生,健康長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