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和民間集資有什麼區別?

YYT847


民間集資實質是民間借貸的變異形式,就是尚不具備私募基金、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從事專業化私募基金集資的一種形式,風險特徵比較明顯。民間集資一般情況都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對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而合規的P2P平臺是根據監管層要求服務於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中介,

監管層將P2P定位為“信息中介”,其目的就是不讓其承擔風險,不具有信用功能,作為一個純粹的中介形式存在,不直接接觸客戶資金,只是撮合雙方產生債權關係,並從中賺取撮合服務費,在這過程中平臺作為信息中介一方面幫助投資人審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另一方面幫助有融資需求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獲取資金,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所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屬於投資人和借款人的。合規良性運作的P2P平臺堅持踐行這一合規的出借方式就意味著,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債權關係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本質上兩者存在著去別


共贏金融


因為越來越多的P2P平臺頻繁暴雷,而其中不乏一些平臺是由於私自設立資金池,並且很多媒體以及官方在某些P2P暴雷後,都會以非法集資等為案件的偵辦理由。因此就有很多人誤認為P2P就是民間集資,而一旦暴雷就是非法集資。其實不然,那麼究竟P2P和民間集資有什麼區別?

簡單來說P2P理財,是一種“個人對個人”小額信用借款服務管理平臺。其本質是為平臺兩端的客戶,即一端是有富餘閒散資金的人群,另一端是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公司為他們搭建服務平臺,在公司平臺與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簽署的服務協議中,公司平臺分別為他們提供信息諮詢、信用借款諮詢與管理服務、公司平臺基於兩端客戶的委託,為平臺兩端客戶分別匹配借款人與出借人信息、並盡力撮合其民間借款關係成立等,並最終促成簽署《借款協議》,而該協議的簽署主體均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而P2P公司平臺既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也不從債權受讓人處吸收或募集任何貸款資金。公司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運作,除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服務協議約定收取服務費外,並不從借款人或出借人處收取任何其他款項,且不向出借人保證任何收益,出借人的出借資金及借款人的還款資金均不會進入公司的公司銀行賬戶或由公司進行實際控制,公司作為一個提供專業P2P信用借款服務平臺的公司,其提供的每項服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和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任何違背的地方,正規的P2P平臺基本沒有機會涉嫌任何非法集資行為。

民間集資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集資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而“非法集資”是指以組織形式未經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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