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开展保护芦河等靖边重要湿地生态环境 专项监督活动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对公益诉讼作出谋划部署以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我县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为全面实施做好了准备。在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黄河等榆林重要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的要求下,我院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

活动中,我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思想;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县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展开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县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及时向县党委、人大汇报我院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将此次专项活动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中。加强专项监督的领导、指挥、协调和推进,将此项监督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点来部署和推动。

(二)注重协调配合。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对湿地领域内涉及的排污企业和个人、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等湿地生态环境破坏高发领域进行排查,形成打击合力;要以联席会议、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案件移送、调查核实、鉴定、审判程序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实行联动监管。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本地实际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开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负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相互协调配合,以此形成合力,构建开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齐抓共管的格局,有效促进防治土壤污染专项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汇报。每月15日前,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推进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工作数据,以及专项监督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列,及时学习和借鉴各市县区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机制创新,提高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整体水平。

在通过与行政机关座谈,深入基层、重点企业等方式,宣传公益诉讼职能,摸排案件线索;组织公益诉讼专题培训,认真学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检相关文件规定;与各级检察机关相互学习,提升办案技能;同时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行立案、诉前、诉讼“三审批”机制,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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