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湖南女孩搶救無效死亡,或因被公司罰做100個深蹲,你怎麼看?


有句話叫“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公司方雖然只是想懲罰15歲小女孩“小飛”上班遲到,沒想害死她,但小飛卻是因為公司的懲罰而意外死亡。所以,公司逃不了干係,應該負責。但在這個事件中,該公司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首先,公司方不知道小飛未滿16歲,因為她當初是冒用他人身份在該公司上班。所以公司誤以為她年齡夠了,才跟她簽訂用人協議。這本身是小飛隱瞞真實年齡在先,所以公司方不應被認定為違法使用“童工”。人家是房地產公司,不會為了使用童工便宜而鋌而走險。相關法律也規定:對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不能招用。招用童工不僅違法,而且被司法機關發現後,相關媒體再報道下,公司的形象就毀了。這種傻事,換我也不會做,而且現在人才這麼多,一抓一大把,抓個有文憑的,要強得多。

其次,小飛的確因公司體罰而死亡,公司要負主要責任,而且不僅要賠償,要追加刑事責任。公司體罰未成年人小飛,這本身就是人身傷害。雖然公司沒有主管意圖想弄死小飛,但小飛因公司體罰而死亡。所以,公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公司方的罪責,按照法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結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公司方涉事人員會面臨牢獄之災。

最後,小飛之死由公司方成,因此公司還需要賠付小飛家人,全部醫療費用,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

結語:現在學校老師都不敢體罰學生了,公司還敢用“100深蹲”來懲罰員工,這是要給自己招惹是非,好自為之吧。

我是“觀社會的氣象人”,雖身處氣象這個小眾圈,但有一顆熱愛社會這個大眾圈的心。社會是一碗“大雜燴”,有世間百態,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讓我們瞭解社會,避開社會的雷區,去擁抱社會的真善美!


觀社會的氣象人


公司至少負主要責任,至於負全責的就看律師一張嘴和法官👨🏻‍⚖️了。15歲的湖南女孩年紀輕輕的就死了,公司肯定會說就算不體罰,也會有這個病。但是,這次體罰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具體還要參照醫院的醫學鑑定。按道理格林巴利綜合徵是不會直接導致這麼迅速的死亡。我見過的患者都是類似於帕金森機體功能先退化但是後期鍛鍊可以恢復正常的。因為不是專業醫生,這方面不好評判。這個湖南女孩的死亡讓我很痛心,也更是通過這件事放大了一些公司用體罰來懲戒員工。可能對於身強體壯的男人來說小菜一碟,這些肯定在女孩子身上就比較吃虧了。聽說過罰跑步罰爬幾十層樓梯,罰上下蹲,不是說完全排斥,有些時候確實小的體罰可以讓員工對領導敬畏,但是當你發出體罰的命令的時候就要承擔其後果。肯定這家公司還會以這個女孩子未滿十六歲為藉口,但是,按照情況來,女孩與公司勞動關係是確定的。很多人說這家公司倒了大黴,我覺得是偶然中的必然吧。又是房產中介公司,我本來就對中介無好感,可能也是有點背,找過一箇中介被中介和房東一起坑,有過一箇中介朋友,也被她坑。不過,這類型的公司本來就是靠壓榨員工來獲取利益的,招聘現狀是員工辭職的特別多,基本經常流動。所以招個童工,只要基本形象氣質過關,會基礎表達,發現了是個童工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珍愛生命~不過這也反應了很多銷售工作,為了讓員工有壓力,讓他們出業績,藉著什麼激勵員工不要選擇安逸的毒雞湯體罰員工。珍惜生命,以健康為前提看待工作


一場旅行5


我發現很多人都忽視了對自身權利、尊嚴、自由的維護意識,這個新聞中的女孩, 我們先不要討論她為什麼15歲就出來打工,到底是否自身患有疾病,我們先來看看這家公司所觸犯的一系列法規法律。

1、這家公司招收15歲的未成年從事工作,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有人說,小飛冒用了他人身份,公司不用為此負責。但是用人單位有嚴格審查應聘者身份的義務,難道是個殺人犯,也可以招收嗎?

《勞動法》第十二第九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雖然這家房地產公司是因為小飛冒用了他人身份,但存在疏忽,審核不嚴的情況,且因為採取體罰等違法措施導致未成年員工小飛死亡,更應該重罰,吊銷營業執照。至少工商管理部門,要對其進行罰款。



2、這家公司對小飛實施非法體罰,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該公司負責

任何用人單位,都沒有權利對員工實施包括體罰、毆打、侮辱等違法行為,即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有規定:“員工犯錯自願接受體罰、毆打、辱罵”,這個合同也將是無效的。因為勞動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有如下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同時,勞動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對員工造成傷害、損害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不說體罰是違法的行為,就算小飛本身有病,也是因為體罰導致發病的,這家公司無論如何也要承擔責任!



3、這家公司涉嫌違法,可以刑事拘留!

第三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想告訴大家,如果你的公司體罰你,不僅是不人道的行為,而且是違法的行為,要堅持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第十二章 第九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這家公司對小飛進行體罰,已經違法了法律,且造成員工死亡,雖然是自身有病,但也是因為體罰導致,所以要從重處罰。




我知道很多公司不把員工當人看,隨意處罰、罰款、體罰、責罵,我想說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不滿意,可以辭退處理,這本身就是一個雙向選擇。但你根本沒權利對員工體罰,記住,是根本沒有任何權利。人家是為你來做事的,不是你的一條狗,也不是某些管理人員實施自己淫威的工具。如果你對員工採取一些非法措施,最終只能害人害己。

而且,任何一家偉大的公司,或者要成為偉大公司,都不會對員工進行體罰的。這種對員工進行體罰的企業,註定不入流的垃圾企業。

可惜的是,在今天的中國,還有很多很多人,在職場中,遭受公司的壓迫、剝削、欺辱而不敢反抗,不敢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其實,那些看似強大的剝削者們,沒你想的那麼強大。他們的強大來自於你的不敢反抗!

有人說,反抗就沒了飯碗!我告訴你,只要你的人不死,你的飯碗就會有,當你敢於去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益的時候,才是你成功的第一步。最怕人窮志短,還要安慰自己忍氣吞聲。


楚雲卿


可惜啊,一個15歲的女孩了……但靜下心來想一想,這裡面值得深思的問題很多:

1、中介公司汲取了一個天大的教訓。



在這裡面,中介公司肯定長記性了,沒辦法,誰讓你在辦入職手續時疏忽大意?竟然僱傭一個童工!這是違反勞動法第一項內容;

在小女孩遲到的情況下,公司領導竟然體罰做100個下蹲,這些個動作對於專業運動員來說還沒啥問題,普通人你試試?無論男女,有誰能一口氣做100個?

關鍵是,女孩在感到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公司負責人依然讓其堅持做下去,直到最後……

2、家長也有一定監護責任。



這裡不得不提家長的問題,如果說孩子未成年別人不知道,家長難道不知道?事故中,家長的監護責任缺失也佔一定責任。

當自己孩子冒用他人身份去打工時,家長為何不制止?

但現在說這些話已經無任何意義。畢竟,家長都不願意自己孩子發生這種意外。

從孩子15歲就出來打工這點看,或許她的家庭條件不太好,需要她打工賺錢補貼家用 在這裡,我們不能從法理上來責備這對痛失愛女的爸媽。

唉,請孩子爸媽節哀,逝者已去,請生者堅強。

3、可做司法鑑定查明去世原因。

這裡面涉及到是否對中介公司追責的問題,如果孩子家長要對其追責,可能對方會提出司法鑑定請求。

畢竟,這是一條年輕的生命,估計中介公司面臨這種情況也懵圈了,他們不會輕易做出賠償決定的。

加之女孩本身就有疾病,因此,要對對方追責,司法鑑定應該是少不了的。


普了次法



這已經是過去3,4個月的悲劇了,15歲女孩死亡暫不說與公司的體罰有沒有關係,單是這公司招收15歲的孩子就違反了勞動法,不論用人公司多麼無辜都無法改變錄用童工的事實。

據女孩母親劉女士說,女兒在中山火炬開發區的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上班,就在十多天前上班遲到,按照公司規定要被罰做深蹲。被罰100個,她做了一半不行了,後來店長叫她繼續做,做完之後她那個腳就有點累了。當時女兒覺得身體不舒服,自己買了藥吃,但是吃了藥後不僅沒有好轉,甚至連雙腳都動不了了,得知女兒病情後 ,劉女士馬上幫女兒租了一輛車,讓女兒回湖南,並且將她送去了當地的醫院治療。

  當時那個大醫院的醫生做檢查,也沒什麼病,後來就買了一點藥回去,吃了馬上就吐了,更嚴重了,最後搶救無效死亡。

  湖南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上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環衰竭。

我個人觀點:我國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侮辱體罰,另外未滿16週歲是完全禁止用工的,雖然劉女士的女兒是借用她人身份證進入公司,但用人單位錄用工人時不夠嚴謹,劉女士做為監護人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但小女孩的死與公司的體罰有沒有直接關係也需要相關單位做出認定。


chen向


15歲正是花季待放的少女,正是在學校讀書的時候,可能是是家庭什麼原因,就走向了打工之路,首先這個公司處罰就是一個不合理的,100個深蹲,不是經常做這個動作鍛鍊的人,是做不下來的,何況是一個小女孩子,就是一個二十歲小夥子,沒有經常做這個動作,也很難做下來,

這個女孩子的父母也有責任,這麼小的女兒就讓她岀門打工,即使家裡再困難,也要讓她繼續讀書,雖然從報道中說該小女孩本身患有罕見的病,
如果領導不強迫她做完這100個深蹲,她也不會死的那麼快,



司馬小絹


看到這個問題,我想從事件的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的角度出發

對於不幸去世的小飛而言

在15歲這樣一個大多數同齡人都在教室中上課,充實自己,為將來步入社會做準備的年齡,事件的主角小飛卻選擇了冒用他人身份,過早的接觸到了社會,在涉事房地產中介公司工作,因為上班遲到而被該公司懲罰做深蹲100個!


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1.出於一些原因,小飛沒能享受她應有的受教育的權利。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即在九年義務教育以內,這是一項權利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小飛是在義務教育的過程中出去打工了,那麼其監護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任何剝奪其受教育權利的人也應當被追責。如果小飛是完成了義務教育,在未滿法定的年齡選擇了工作,那麼作為用人單位,沒有查證小飛未成年人的身份情況下僱傭已然違法。

1、中國的法定工作年齡最低是16歲;
2、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並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而100個深蹲,作為對小飛的體罰行為,也不僅僅是觸犯了勞動法那麼簡單!

有法律條文明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我想談談法治以外的

就是說,你以為你是誰,可以輕易體罰任何人?

筆者認為,唯一一個體罰較為合理的場所,就是從軍後的軍旅生活

因為在部隊有一句話:“作風不行我們就練體能”

犯了錯誤或者沒有做好該做的事,當過兵的朋友多多少少都體會過老班長的“體罰”,其實也算不得體罰,最多是讓年輕的小夥子們加強加強體能,況且有經驗的基層指揮官,都會根據施斌的體能狀況合理安排,讓15歲的小姑娘一次做100個深蹲,拋開15歲,讓一個女士做100個深蹲,如果不是有過健身基礎,我相信已然是很大程度上的體罰了。

用人單位責任是無論如何脫不開的。


最後,我想說,在職場上,如果網友們的合法權益甚至人身安全收到了剝削或者實質性的損害,請一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蜂鳥短視頻


這件事情的發生,是不幸的,也是意料之外的。但是至少說明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15歲的女孩還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其還沒有達到用工勞動的最低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童工。16週歲以下的都是童工,所以說該單位聘用15歲的女孩作為房地產銷售人員,涉嫌使用童工。

二、該房地產公司用深蹲的方式處罰遲到的職工是不對的。

員工遲到了,按正常的規定,應當批評、警告或者扣獎金、罰款等等,但是被罰深蹲一百個這不知道是誰出的點子?這種處罰方式,明顯違背有關規定,是不對的。



三、該女孩的體質也非常堪優。

不可否認,現在的年輕人除了上網、玩手機之外,很少參加體育鍛煉和幹體力活,身體狀況一般都很差。一百個深蹲,對於年輕人來說,按說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對於體質較差的人來說,就可能造成損害了。

當然,如果說體質不行,應當休息一會兒,而不應當選擇硬撐。

四、該房地產中介公司對於女孩的死負有主要責任,應當賠償損失。

不幸的事情既然已發生了,也只能用金錢來賠償。但願以後有關單位能接受教訓,未成年人的父母也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


法重情深


剛剛看到這條推送,說一下個人看法。

首先,對於這起事故,深表同情表示遺憾,女孩家屬接哀。

15歲是花季少年,本因在學校上學。出於家庭原因,被迫過早進入社會。在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上班,只因上班遲到,被罰做了100個深蹲,之後身體感到不適。公司的這一做法,肯定是不對的,不夠人道。遲到一次,你可以口頭警告,告訴她下次別再遲到了,利用體罰去懲罰員工,不太妥,也是不允許的。



因為是在體罰過後,身體出現了不良反應,之前也沒有其他病史,房地產中介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承擔多少,可以進行協商。

女孩的父母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女兒才15歲,在法律上還是童工,而且還是借別人的身份證進的公司。

法律明文規定滿16週歲,才能合法打工,用人單位千萬不能聘用童工。沒滿16週歲的人,也千萬不要借他人身份證進公司或工廠打工,一旦出現事故,合法權益難以保證。


小羅敘說


前幾天回答過這個問題,想著再做點補充。

公司的責任是免除不了的,脫不了干係。仔細看醫院檢查單,似乎有格林巴的診斷,這個病呈進行性肌肉癱瘓,神經根神經炎,簡單說這個病一般從四肢尤其是下肢開始癱瘓,幾天就可蔓延至肋間肌,就是控制呼吸的肌肉,一旦肋間肌癱瘓,就是呼吸衰竭,很快就不行了的,這個女孩應該在做深蹲的時候已經有病毒感染的症狀了,比如感冒之類,可惜第一次送醫沒有及時查出來,可惜了。

分析一下,很有可能女孩的遲到就和疾病的發展有關係,感覺疲累,雙腿發軟。而罰做深蹲很有可能促進了疾病的發展,應該和死亡有關,但不是絕對的關係,單單深蹲造成死亡不容易。其二,家屬和初診醫院也應該有一定的責任,這個病發展很快,可以說要爭分奪秒,但是很遺憾,家長不懂,初診醫院大意。

如果要劃分責任的話,公司佔一半,家長和初診醫院佔一半,考慮是童工,公司的責任要佔三分之二了。不過一切都要尊重司法裁定,相信司法能給個公平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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