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檢察官明確:監察權檢察權這樣區分

7月18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期代表學習班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為參加學習的人大代表作專題報告。

首席大檢察官明確:監察權檢察權這樣區分

程丁 攝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代表們始終關心的一個重大問題。監察權和檢察權怎麼區分、如何使用?張軍給出了清晰的答案:

監察委對公職人員個人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紀違法和犯罪;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是依法對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訴訟和相關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

一個是對個人,一個是對機關行使權力行為;

一個是對公職人員全覆蓋,一個是重在發現訴訟過程的職務行為不正當性……

“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既不同於初始階段行政機關的決定權,也不同於具有終局決定意義的裁判權,更多的是一種過程中的監督,有問題最終要監督相關部門自己去糾正。根據這一特點運用好檢察權,有利於防止審判恣意和偵查濫權,推動公安機關、法院依法履職。”對張軍的介紹,不少代表頻頻點頭。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文廣旅新局文藝創作辦公室副主任何學彬

提出瞭如何保護檢察官履職的問題。張軍回應:“感謝您對檢察官的關心愛護。檢察官維護法律權威,要有捨我其誰的擔當。為檢察官創造依法履職的良好環境,需要各方支持,也希望人大代表們多多支持。”人民監督之下。也請各位代表常到檢察機關走走,繼續關心、關注、監督檢察工作。”專題報告的最後,張軍向代表發出“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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