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的提法就是假裝「高大上」,最簡單的解釋就是?

“法人治理結構”的提法就是假裝“高大上”,最簡單的解釋就是?

新聞媒體在宣傳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經常提到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全面推進依法治企等問題。那麼法人治理結構是個什麼鬼呢?

最簡單明瞭的解釋就是:公司的組織架構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具體說就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部門總監及高級經理(執行經理層)組成的一種組織架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同層及上下層級之間形成一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結構。通過這一結構,公司股東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並通過不同方式決定公司董事會組成。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僱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法人治理結構由五部分組成: 

一是股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二是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是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四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和執行者。

五是部門總監(中層職能部門)。按照公司董事會的決策和總經理的領導,積極工作,履職盡責。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完成董事會制定的經營計劃和發展目標。

公司治理結構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組織機構來實現各行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影響整體功能的發揮。目前,有些公司制企業雖然有公司治理結構,但並沒有發揮其作用,進而導致效率低下,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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