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精諮詢人力資源管理「每日一題」

勵精諮詢人力資源管理「每日一題」

勵精諮詢人力資源管理[每日一題]

勵精諮詢人力資源管理【每日一題20180628】

問:我公司總部在上海,外地目前有多個分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投資,有獨立的公司名),總公司目前想在當地招聘財務,工作地在當地。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工資個稅均由總公司執行,但是社保公積金交在當地分公司,請問這樣做是否合規合法有風險?

答:關於你提及的問題,雖然問題不大,但我想值得與大家一起分享我個人的看法,我國的社保體系是根據個人的收入來計算繳費基數的,因此,社保應該是被錄用的公司繳納的。就是和哪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由哪家公司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社保、公積金。因此,對於你提的問題內容,我不是很明白,為什麼工資要在不是繳納社保的公司(即當地公司)發放。要在上海發放?上海公司既然可以和他籤勞動合同、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什麼要他們去異地繳納社保?我不知道這樣做有什麼風險,我只想告訴你,我們做人事工作要在總體上符合社保的制度要求,社保制度在建立時就是在職人員繳納社保,那麼你上海公司就會有在職人員不繳納社保的情況,以後上海社保部門可以要求公司解釋為什麼這幾個人不繳納社保?你要解釋?那麼在繳納社保的當地公司會被稅務局查問為什麼這幾個人沒發有工資、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說明不是這個企業的在職職工,那麼這個公司就不可以為他們繳納社保,繳納的社保費用不可以加入工資成本?反正,我想告訴你的是會有很多麻煩的後遺症,恕我所言,你們的工作在根本基礎上就沒有做好,人事部門要保證公司人事工作的系統性、合法性、你招人進公司,那麼簽訂勞動合同、辦理錄用手續、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社保、公積金,這是一個符合國家規定的系統工程程序,如果你不按這個程序做,現在表面看來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以後出現系統上不能銜接的問題,就無法解決。從法律上講,你公司與他簽訂合勞動合同,沒有為他繳納社保,就是違法,當地公司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的人繳納社保,也是違法的。再嚴重一點,這幾個人以後離開公司,還可以讓你公司支付賠償金,因為你公司違法用工,(沒有為我繳納社保)。當然,你公司這樣做可能有某些管理上的需要,但人事部門要把好人事工作要符合社會體系,你們的情況,正確的做法我個人認為:1、在上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社保、繳納公積金;2、在當地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社保、公積金。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敬請諒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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