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找人「頂包」,訴請賠償被駁回

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張某訴請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支付的車損16000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張某第一時間撥打了案外人陳某的電話。案外人陳某到達現場後致電某保險公司熱線電話,陳述其駕駛張某的車輛追尾別的車輛。陳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不久,再次致電保險公司熱線電話要求撤銷其報案,未說明原因。保險公司查勘員到達事故現場後,陳述未見到張某本人,只拍攝了現場事故照片,以及案外人陳某與事故車輛的合影、陳某的駕駛證。同日晚十點三十一分,十點三十九分,張某兩次致電保險公司熱線電話,陳述其剛從外地回來,他的朋友駕駛他的車輛追尾其他車輛。三天後,張某再次致電保險公司熱線電話進行報案,陳述其本人在三天前駕駛車輛追尾其他車輛。後華容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11月,華容縣交警大隊以張某與另一車輛司機未如實陳述案情經過為由撤銷了該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人也屬於事發現場的組成部分。張某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後,故意調換駕駛人,致使保險公司無法查清事發時駕駛人是否存在酒駕等不予賠償的情形,對此,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考慮到張某調包行為的動機及性質,法院認為張某調換駕駛人的行為屬於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應由張某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基本法律準則,也是道德準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有義務及時報警、保護事故現場、救助傷者、配合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如實陳述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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