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司沒錢還債的解決途徑之一!

破產——公司沒錢還債的解決途徑之一!

中國有句老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公司欠的債可不一定都能如數償還。如大眾所瞭解的,公司資不抵債了,就可以申請破產,以公司現有資產來償還債務。即便如此,公司在破產時所欠的債務也沒有被排在第一順位,在此之前還有破產費用、欠付員工工資、社保、應繳稅款等要付,這樣算下來,債權人輕易不敢走破產這條路,不破產尚且還有還款的可能,一破產,支付完破產費用後,輪到債權人便所剩無幾,更何況還有眾多債權人都在排隊等待。

如果從這一表象來看,破產還不如不破,破了,債權人只是得到了一個結果,從此便可以死心了。但是從法律和社會經濟層面來說,企業破產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破產可以起到調整債務人營業重組,維護企業營運價值的目的,破產實現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有限責任承擔制度的落實,以市場為本實現了企業的優勝劣汰和資源的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利益。今天我們先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有關破產的基本知識。

1.公司解散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解散→成立清算組

之前我們給大家講過公司解散有五種情形,包括:企業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股東大會開會通過決議;公司合併或者分立;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關閉、撤銷;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公司發生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公司之外的以上任何一種情形時,都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成員對公司進行清算。那為什麼公司合併、分立不用成立清算組?因為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均有承繼主體,且合併或者分立後的企業依然存續,公司財產在法律上不需要進行清算,只是財稅處理上與清算規則相同。

《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清算的順序

清算開始後,清算組要根據公司的實際資產和債務情況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依據方案進行清償,但是清償的順序並非債權人排在第一位。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首先,應當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公司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各項經濟補償金。

其次,是公司需要繳納的各項稅項。

再次,以上費用支付完畢後,如果尚有財產可支配,才償付債務,即償還債權人的欠款。

最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股東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當然公司章程對於分紅或者分配剩餘財產權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

就以上清償順序如果在同一順位當中,都無法全部清償的要按比例進行分配。

通過公司法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破產時除去應當支付的破產費用之外,公司法首先保護的是員工的利益,其次才是國家應當收取的稅費即國家利益,再次是債權人的利益,而股東的權益放到最後。破產的進行要依賴於破產工作的開展,所以破產費用放在最前面予以支付,而共益債務則是破產管理人為了管理破產財產,為所有債權人共同利益產生的共同債務,因此也應當放在首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各項經濟補償等是排在破產公司除去應當支付的費用外首先應當支付的,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於勞動者權益得以實現的保障措施,也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稅款的繳納排在了債權人利益之前,則源於國家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債權人利益優於股東利益符合公司法關於公司以全面資產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3.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轉入破產

經過清算組的清理後,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全部債務的,進入破產申請階段。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4."破產”有幾個解決途徑

《破產法》第七條規定: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重整

公司破產意味著主體消滅,就像人死亡一樣,此後不復存在。但是如果在破產前能夠進行重整,使其徹底改變目前虧損的經營狀況,能夠扭虧為盈,不失為一種更為有效的解決辦法。《破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規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不過在實踐當中的確存在破產重整大多停留在紙面上,被人稱為紙上法律,難以突破現有困境。

和解

破產和解,即能避免破產的實際發生,也可以給債務人得以東山再起重整事業的機會。破產和解一旦達成,對於債務人和無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均具有法律強制力,和解雙方必須履行。

《破產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前首先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宣告,宣告後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債務人改稱為破產人。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財產變價方案通過,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變價出售。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但需要債權人會議的通過,還需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後由管理人以此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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