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人評殘,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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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官兵和粉絲請求

今天推送一期關於軍人評殘的相關政策規定

希望對有需求的同志有所幫助

能夠解答你們的疑問

為了規範評殘工作,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聯合發佈了《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此,現役軍人評殘有了明確的規章制度。今天,我們就依據《管理辦法》《軍人優待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及《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等,就官兵最關心的問題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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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評殘的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即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卹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軍人的撫卹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卹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卹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評殘的依據

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中第三章殘疾撫卹中提到的,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1、現役軍人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導致殘疾,認定為因戰致殘;

2、現役軍人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患職業病或者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致殘,或者因醫療事故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卹;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卹。

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殘的程序

依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發佈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評殘;

二是初審,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進行初審;

三是公示,經初審符合評殘醫學鑑定條件的,進行公示;

四是上報,經公示無異議的,經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通過後上報;

五是鑑定,軍區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抽組專家組,採取集中方式,在指定醫院實施病退和評殘醫學鑑定工作,醫學鑑定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實施;

六是審批,軍級單位後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初級士官、義務兵和學員的殘疾等級,併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評殘後可享受什麼待遇

關於評殘後能夠享受什麼待遇的問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關撫卹金標準問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殘疾軍人的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卹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卹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由國家供養終生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

一、《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裡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二)戶口本;(三)退伍軍人證;(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複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

(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複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四、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並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從下月起停發相關待遇。

七、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八、《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對此前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詳情

綜合《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及黃岡市政府門戶網站等

主編:李 斌

校對:劉敏強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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