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志榮:正確認識新建中國海警局的屬性刻不容緩

鬱志榮:正確認識新建中國海警局的屬性刻不容緩

“十九大”之後一直在傳,原國家海洋局下屬的中國海警要轉隸,歸屬武警領導指揮。舉國上下十分期待,鄰國日本更加關心和關注事情的進程。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同日,新華社授權公佈。新建中國海警局的歸屬終於塵埃落定,不過決定雖然明確了新建中國海警局的職責和任務,但是它的屬性等細節方面究竟如何理解還存在著巨大分歧,需要深入探討。

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維權執法職責本身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涉及諸多的國際規則和法律法規,本來就有嚴格的規定和原則約束。即使用語也不能像一般媒體那樣擅自表述,必須使用法律法規規範的稱謂。此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內容有:前言說明以及中國海警局維權執法職責、行使職權、制定修改法律議案以及施行日期等四項規定。當前,我國海洋維權正值從初級階段向更高一級階段過渡時期,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委託新組建的中國海警局履行海洋維權執法任務是形勢的需要,非常及時、十分必要。但這只是一個決定,乃是權宜之計,並非法律法規。新建中國海警局在履職時務必深刻領會,正確理解,以免出差錯。

首先,要明確新建中國海警局的自身法律地位;其次,要明確人大常委會授權委託的執法任務;第三,在履職時必須高度重視和注意尺度。只有這樣,才能完成人大常委會賦予的職責,不辜負全國人民寄於的莫大期望。包括中國海警局自身在內務必認識以下幾點:

一、中國海警局非軍隊屬性。人大常委會決定稱,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稱中國海警局,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可見,中國海警局不同於海軍,執行的任務和履行職責與海軍有本質區別,雖然它也是一支海上武裝力量,但絕非是軍隊屬性。決定明確其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就其性質而言依然屬於警察系列。日本有些人在散佈中國海洋執法軍隊化,其實是一種沒有根據的錯誤說法。

二、中國海警局屬委託執法。人大常委會決定稱,中國海警局行使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可見,目前中國海警局不具備中國海上維權執法的主體資格,屬於人大授權的委託海上執法,而且僅限於海洋維權領域的執法任務。如果在履行維權執法職責中出現爭議和糾紛,還是要按照原來法律規定的程序去解決。2006年初,國務院批准國家海洋局定期維權巡航執法申請,2006年7月20日率先在東海我國管轄海域實施,每天出動兩艘船和一架飛機巡邏。2007年2月起,覆蓋我國全部管轄海域。但是,至今這一定期維權巡航執法政令尚未上升為條例或規定。

三、中國海警局地位由法律確定。人大常委會決定稱,條件成熟時,有關方面應當及時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為中國海警局名正言順履職,我國應該儘快出臺類似“國家海上巡航條例”等規定,明確賦予中國海警局海上維權執法的主體資格,有了法律地位海上維權執法名正言順。

四、中國海警局相關稱謂須規範使用。人大常委會決定稱,本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海警局轉隸之後,必須嚴格按照“決定”行事。媒體最好不要擅自使用,“海警船員將被統一定性成準軍事化的武裝警察”,“中國海警2305艦艇編隊在我釣魚島領海內巡航”等自己發揮的用語,能否使用準軍事化、第二海軍、艦艇編隊等用語,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權限進行甄別。

五、中國海警局僅限維權執法。人大常委會決定稱,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包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以及協調指導地方海上執法工作。決定似乎授權委託新建中國海警局承擔六個以上領域的執法任務,其實僅限於各領域的海上維權執法。從理論和邏輯上可以認為,除此以外我國應該還有包括交通部海事局在內的一支或多支海上執法隊伍,履行海上維權執法以外的海上行政執法任務。(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圖片來自網絡

作者:鬱志榮,察哈爾學會高級研究員、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高級研究員、上海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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