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高溫天氣持續
臨泉進入“烤爐”模式
天氣熱最怕什麼
當然是易燃易爆物啦
如果儲存不當
簡直就是不定時炸彈
危險!!!
最近
派出所民警加強了暑期安全檢查工作
7月18日
查處了兩起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案件
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
1商店非法存煙花 民警依法處罰
7月18日11時許,臨泉縣公安局艾亭派出所對轄區內公共場所清查時發現,艾亭鎮大西村超市在未辦理任何相關資質和證件的情況下,在商店中非法儲存各類煙花爆竹共計50件。
民警收繳了發現的煙花爆竹,將涉案人員徐某芳傳喚到派出所調查。經詢問,徐某芳對其在未取得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居民區內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徐某芳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3危險物質被查到 聯合處理見成效
7月18日上午,臨泉縣公安局迎仙派出所聯合縣住建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迎仙鎮政府、國禎燃氣公司一起在迎仙鎮開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動。聯合行動組在迎仙鎮劉集村,發現村裡有兩家商店違法銷售液化氣,現場檢查,在兩家共發現大液化氣罐29罐,兩家商店都不具備銷售儲存液化氣資格,且液化氣罐放置在屋外明顯處,在太陽下高溫暴曬,存在著極大安全隱患。
臨泉縣住建局的工作人員當即對違法,儲存銷售液化氣進行了暫扣和安全有效的處置。迎仙派出所民警將非法儲存買賣危險物質的行為人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
目前,兩家商店涉及的行為人均已行政拘留。
法律延伸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第三款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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