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村子裡的違法建築,一年了沒有拆除,以後會變合法嗎?

大喊三聲啊、啊、啊、


違法建築的定義: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違法建築包括: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伴隨著全國徵地拆遷火熱的開展,以拆違帶拆遷比比皆是,也是拆遷方慣用的手段,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與大家聊一聊關於違建的相關法律常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喜歡可以多多轉發,讓更多在水深火熱之中的老百姓,清楚知道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如何正確依法維權。

一、強拆主體

依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在鄉、村莊之內的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外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拆除。雖然法律賦予了行政機構強制拆除的權利,但必須要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認定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之時,法律賦予了房屋所有權人申辯、申訴、聽證會權利,若當事人放棄行使的權利,在時效期過後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拆程序

雖然我們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行政機關予以強制實施拆除,也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走程序。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即,我們的房屋被認定違建之後,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律賦予我們行使的權利,複議期限60天,訴訟期限6個月。在此時效期限之內,行政機構不得實施強制拆除。

三、強拆要素

當事人遇到房屋拆遷的時候,法律規定要符合一定強拆基本要素才可以具體實施,具體要素如下:

1、拆遷方做出裁定並送達當事人手中;

2、被拆遷人超過裁定期限未搬離的;

3、拆遷方針對被拆遷人已經做出補償或得到妥善安置的;

4、強拆必須要有事實理由。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徵地拆遷的水很深,專業性領域特強,律師領域的不同專業性也不同,術業有專攻。被拆遷人遇到此類情況及時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把握住維權時機,維權趁早莫趁晚,被拆遷人及時聘請專業律師團隊,提起相應複議和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

比如在耕地、林地、草地、水產養殖地等農用地上建設房屋,以及在農村宅基地和鄉村公共用地
及公益事業用地上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建造房屋,都屬於違法建築。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土地管理法》。

因此,無論這違法建築過了幾年,都屬於違法建築,不可能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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