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向男方要的買衣服等東西的錢,分手後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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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花的錢 分手時要還嗎?

從海誓山盟到一別兩寬,男女雙方往往為了戀愛期間的各種花銷再起硝煙。由於沉浸愛河時沒寫字據、籤協議,雙方最終只能對簿公堂。那麼,法院如何處理戀人之間的財產糾紛呢?記者日前從花都法院獲悉了幾個典型案例,可瞭解戀愛期間對方支付的哪些花費應返還,哪些不必返還。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寧宇

首付買房寫女友名——判女方返還

A男與B女於2010年底相識戀愛。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廣州市白雲區某樓盤,以B女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首期款70萬元全部由A男支付。兩年半後雙方感情破裂分手。A男要求B女返還購房首期款70萬元被拒,A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A男支付的購房首付款70萬元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而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係,原告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對於購房購車這樣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因此,一審判決B女應當返還購房款70萬元。

男方首付買車女方月供——判車歸女方

C男與D女自2015年底戀愛,並於2016年6月起同居。2016年4月,C男支付購車首付款約8萬元,並以D女名義向銀行貸款118000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發票價171800元),車輛登記在D女名下。從D女的賬戶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2017年9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後,車輛一直由C男佔有使用,D女請求返還車輛不成而訴至法院並主張男方支付此前的車輛使用費。

一審法院認定,C男主張車輛歸其所有的主張,與車輛實際登記權屬人及物權法的規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其購車出資屬於戀愛期間的大額支出,應當獲得大致相當的彌補,因D女持有C男出具的15萬元借條,D女願意以此與C男出資的購車款相抵,因此法院判決C男返還車輛給D女。同時考慮到雙方曾經的戀愛關係,法院一審判決C男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費,僅在判決確定的返還日期屆滿後開始支付使用費每天200元。

外籍男青年E與中國女孩F,於2015年9月在廣州一間酒吧相識,不久成為男女朋友。2015年11月至分手前,E男數十次支付共計126400元款項給F女,少則百元,多則數萬元,其中數額較小的通常是給女方買衣服、鞋子、吃飯等消費,只有其中的70000元,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裡明確提到了借和還的意思。分手後E男起訴F女返還全部款項126400元。

一審法院認定,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明顯可以確定為是借款的70000元,應當返還,因為雙方的溝通過程實際上構成了達成借貸關係的合議,是形式簡略的借貸協議,並已實際給付借款本金。其餘各項支出,既無借貸的意思表示,也並非購買車房等大件資產,按照常理常情,應看作是情侶之間,男士為討女士歡心發生的開支,是維持和增進雙方關係的必要消費,與借貸無關,分手時也無權主張返還。一審判決F女僅需返還70000元給E男。

法官說法: 什麼算大額支出 看個人經濟實力

花都區法院法官表示,此類案件的審理焦點在於如何恰當把握返還與不返還的分寸,使法律與風土人情、風俗傳統有機結合,收到勝敗皆服的社會效果尤其重要。

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為對方的消費付款,對於日常吃喝玩樂等小額開銷,乃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後當然不支持返還。但對於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一方必然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戀愛是男女平等的自由選擇,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於法無據。當然,在確定花費是大是小時,除了以常人的理解標準來判斷,同時,也要參照當事人自身的經濟能力來定性,比如我們普通人贈送一輛車、一套房屬於大額支出,但對富翁們來說,就不算大額支出了。

如果戀人一方付款購房並將產權人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其贈與的標的物是購房款,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因此贈與人不能與受贈人分享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巨大收益。如果是夫妻之間購房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則按現有法律規定,在沒有夫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雙方均可分享房屋升值收益。

當然,如果在戀愛過程中,雙方就寫有字據,簽訂了協議,或者從其他證據可以推斷出雙方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則為戀愛失敗後的財產處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導原則。


廣報記者魏麗娜


大洋網


這要看誰先提出分手的,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女方應該將男方購買的衣服折成現金給男方以補償;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那麼一般買衣服的錢不再要回,屬於男方贈與。


再看衣服價值的多少。如果價值很高,幾千幾萬,那麼女方提出分手應給與男方賠償;如果價值很低,幾百幾千元,那麼無論哪一方先提出分手,男方一般都不再要回。


所以,在男女戀愛階段,女方最好不要要求男方購買太過貴重的衣物,除了基本的交往所需,儘量不發生過多的金錢關係,以免以後造成很大麻煩。


一縷情絲飛揚


大家好,我是白雪春光,對於這個問題,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

第一,戀愛中,向男方要的買衣服買東西的錢,分手後還不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但這方面的糾紛很多。嚴格意義上是不允許以戀愛為由所要財物的。

第二,戀愛過程中,如果男方提出分手,而且買衣服買東西的錢也不多,並且男方沒有要求歸還的意思,要不要歸還,歸還多少就有女方決定好了。

第三,戀愛期間,如果女方向男方索要財物有一定的數額,而且有貴重物品,如黃金,項鍊,玉手鐲等,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求返還,雙方可以協商物品和金額。如果女方不肯還,達不成共識。男方上訴,法院也會支持男方的請求的。

第四,雖然法律上對彩禮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於,黃金,項鍊,鑽戒等也是一種饋贈,但那是以結婚為目的。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結婚,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就屬於不當得利,是要歸還的。

第五,戀愛期間,除非是男方自願給你購買的東西或衣服,而且所花費的金額適當,這個你可以不用歸還,如果金額巨大,就會被認為是非法所得,是一定要歸還的。當然如果你們是以結婚為目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白雪春光


戀愛中,向男方要錢買衣服買東西,分手後要還嗎?

這個問題吧,因人而異。討論問題前,咱們一起來聊聊我鄰家大哥與鄰家大嫂的事。

我鄰家大嫂和鄰家大哥自由戀愛。大概是太過於自由的緣故吧,兩人未婚先育。由於孩子已出生,兩個人也就懶得去領證。吵吵鬧鬧一起走過十幾年。

以前吵架之所以沒有散夥,那是孩子一個接著一個來。再後來又因孩子還小。這幾年,孩子慢慢長大,兩個人的顧慮相對少了些。於是,每每吵架,一個人說要離家出走,一個人喊滾蛋。但至今天依然沒有徹底解散。

沒有散夥的原因是,鄰家大哥不捨得支付分手費。

去年吧,鄰家大哥只同意支付5000千元分手費,所以鄰家大嫂又走不成。鄰家大嫂說,嫁鄰家大哥十多年,5000元分手費,平均下來,一天都不到兩塊錢。所以,堅持不懈地抗爭著。

今年回去過年,兩人又吵上。最後,鄰家大哥同意,家庭財產留給孩子,分手後,鄰家大哥先付一萬元分手費,以後三年,鄰家大哥外出務工,三年內每年再付5000元。三年後雙方徹底切斷關係。

大年還沒過完,鄰家大嫂走了。去了哪裡?沒有人知道。總之二人以後想吵也吵不上了。

那麼,以上這件事和題主提問的問題有什麼聯繫呢?

我認為,關鍵聯繫點集中在我鄰家大嫂那句話:平均下來,一天不到兩塊錢…。

如果我的觀點和題主的主題思想脫節,可能也是這句話影響。用男朋友的錢購物,分手後該不該還?得看兩個人的戀愛程度。如果僅僅是戀愛朋友關係,那是要還的。

如果雙方關係已經突破最後一道防線,購物費還與不還?沒有追究意義。情侶之間禮尚往來,很多時候,只能算是贈予。至於分手費,誰付給誰?要看誰影響了誰?誰負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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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自由,贈予隨心!

既然當初你情我願的,分手了也還是好聚好散彼此留點面子多好啊!何必斤斤計較那麼多呢?

如果你是過錯方,也並不打算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那麼你就得大氣一點,給人家適當的退些錢最好!倘若你壓根兒就沒有錢,兩年內就是指望人家男方養著你的,如今你又見異思遷了,那麼,事不大你自己看著辦吧!箇中緣由只有自己知道的!

男女正常的交往、戀愛,彼此贈予禮物🎁什麼的都屬於正常現象,至於適當的給些開銷也是再正常不過的啦!但是也有些女人其實就是靠這發家致富的,讓人鄙視!真的,我看不起這樣子的人,一天到晚無所事事,每每開口閉口就是問別人要錢,讓後就消失了………。好吧,對不起,告你,你就還錢唄!

弱弱地問一句:兩年多的戀愛,你給男方付出了多少錢呢?送過什麼禮物🎁沒有呢?

說實在的不打算好好相處了,最好是分的利索點,乾淨利落清楚做人多好啊!何必糾結微不足道的錢財呢?不過你如果是花的太多了,人家覺得值得打一次官司的話,那你就珍重吧!我想如果是千兒八百、萬兒八千的,在當今這年代,一般人還是不會計較什麼的!


雙虹緣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之間經濟上的往來是贈與還是索取很難判定。因為戀愛過程是男女雙方比較私密的事,即使有媒人牽線搭橋,有時候男方為了愛情加速發展,在沒有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為女方買昂貴的禮物,比如手機、化妝品、衣物等。這可視為贈與行為。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導致男女分手,男方肯定在心理上難以接受。這就可能反目成仇,新帳舊帳和女方一起算了。法律講究的是證據。男方在戀愛期間是贈送女方的東西還是女方索要的東西要分清。男方自願贈送女方的東西,只要女方提供充足的證據,一般不予退還。女方索要的東西(或通過媒人索要,比如三金等),女方承認或男方有充足的證據,一般予以退還。男女雙方因為分手鬧上法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經濟上的糾紛最重要的是證據。除了證據之外,還要看雙方的人品了。人品好,好聚好散,互不相欠。人品不好,一方百般抵賴,一方毫無證據,有理沒有證據,那隻能吃啞巴虧了。


只想淨淨地讀一本好書


在戀愛中,男方往往為了顯示自己男人的形象,會送給女方一些首飾衣服等禮物,這是男當為了討好女方的一種浪漫方式,也表示男方喜歡女方,在戀愛期間,大多數的女方會接受男方送的禮物,也會感激男方對自己的大方和體貼,隨著雙方接觸的時間一長,男方就會暴露出自身的一些缺點,這樣,女方就會覺得他們不合適,導致放棄這段感情,如果真的放棄也無可非議,談戀愛誰都有選擇的權利,但是,戀愛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如果貴重必須退還,或者退還等價值的財錢,女人也別覺得自己吃虧,既然不願意了,退還也是情理之中!


納蘭曉倩


謝謝邀請:戀愛中,向男方要的買衣服等東西的錢,分手後還要還嗎?答這要看誰先提的分手,如果是你提的分手,那就如數還人家。省的男方擺壞你的/名聲,說三倒四。如果是他那邊提的分手,這要看你的心情好壞,還與不還,如心情好就還他,心情不好,還不還也沒事,。你如果你覺的,我即然和你分手啦我不沾他,你給他也行,省的他切東霸西的。如果是我的話,我就給他省的看見他買的衣服或東西堵的慌,說的這些,你何去何叢,自己看著辦就行了。



萍水相逢zhanglanping


戀愛中,如果是男方主動送你東西,分手後可以不用還,因為這是男方的戀愛風險投資。

但是根據你提出的問題,那是你跟男方索要錢去買東西了,這性質就不一樣了。那不是男方的風險投資,他之所以捨得給你錢,那是已經確定要跟你享受戀愛的果實。

如果是他提出分手還好說,但如果是你提出的分手,也就是說他想要的果得不到,當然讓你退錢啦。除非他大方一點跟你說算了那還好講,要是非要纏著你還這些錢,而如果你不還,你覺得安心嗎?不覺得丟不起這個臉嗎?

當然,你想厚著臉皮不還其實也行,畢竟戀愛中這種情侶間的金錢來往,法律上雖然有些條紋法規,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劃定,除非是特別貴重的物品,而且男方能夠拿出證據。否則誰能說清楚啊?

不過還是希望你不要做這樣的人。


01視線


戀愛中的男女,相互的贈與是很常見的,不論對方是否富裕,都是自願的行為,也是互相表達愛慕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下的是不需要歸還的。


如果你是主動索取的,一般情況下,男方叫你歸還,應該是金額較大吧,那麼你也應該退還給人家的。只是在這過程中,一般都不會有憑證,處理起來是有爭議的。建議還是協商解決。

物質消費是戀愛男女表達愛慕,傳遞情感的方式,雙方要量力而行,切莫孤注一擲,以求美人歸。或者帶有不良目的索要,都是造成糾紛,甚至惡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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