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來源:大律師網 婚姻關係 深圳離婚找律師

導讀: 【案情簡介】馮女士與丈夫朱先生系大學同學,婚後二人共同前往深圳創業,結婚十年期間共同購置了四套房產,2016年馮女士發現朱先生在微信上與二十多位女子保持曖昧,其中大部分都與朱先生見過面,此外馮女士還發現朱先生短信上有很多開房通知。至此,馮女士才發現朱先生多年來對自己和家庭不忠的事實,馮女士為此提出離婚,朱先生不同意與馮女士離婚,並向馮女士下跪認錯,發誓一定改過,承諾再出現類似情形 ...

【案情簡介】

馮女士與丈夫朱先生系大學同學,婚後二人共同前往深圳創業,結婚十年期間共同購置了四套房產,2016年馮女士發現朱先生在微信上與二十多位女子保持曖昧,其中大部分都與朱先生見過面,此外馮女士還發現朱先生短信上有很多開房通知。至此,馮女士才發現朱先生多年來對自己和家庭不忠的事實,馮女士為此提出離婚,朱先生不同意與馮女士離婚,並向馮女士下跪認錯,發誓一定改過,承諾再出現類似情形,則淨身出戶。朱先生系馮女士初戀,二人婚後又生育了兩個子女,夫妻兩奮鬥多年,可以說是苦盡甘來的時候,馮女士也不甘心就此離婚,便原諒了朱先生。但馮女士依然非常擔心朱先生後期可能還會再出軌,故要求朱先生簽訂一份忠誠協議。為此馮女士找到廣東風澤律師團婚姻家事團隊詳細諮詢如何擬定及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問題。

【律師解答】

廣東風澤律師團婚姻家事團隊分析解答如下:

忠誠協議並非法律術語,實踐中忠誠協議的表現形式也是琳琅滿目,常見的有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這類文書在理論定性及實踐處理上存在很大爭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會非常慎重。

很多當事人寫的忠誠協議,其內容通常為“本人***保證對***忠誠,今後不再和其他異性交往,保證不跟其他異性聯繫或發生男女關係,若再犯次錯誤,自願淨身出戶。”當然,具體到個案,條款的內容會有所不同,但意思基本都是如此。對於此類忠誠協議,我們團隊在辦理婚姻案件過程中碰到過很多,大部分法院會認為夫妻之間自願達成的忠誠協議有效,但並非忠誠協議中的所有內容均會獲得支持,一般對於忠誠協議中過錯方承認的事實會予以認定,但對於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條款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將被認定無效,關於賠償的內容明顯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甚至要求淨身出戶的,法院一般會基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處理,並不會全部支持。

對於像馮女士這樣的情況,作為婚姻律師團,專業上我們不建議她通過擬定忠誠協議的方式解決現在的問題,忠誠協議的處理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太大爭議與不確定性。《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家事律師建議馮女士依據前述規定,以訂立婚內協議的方式對婚內財產的性質作出約定。後期若涉及離婚,被告無相反證據證明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該婚內協議將作為法院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其效力及實用性遠超過忠誠協議。

深圳婚姻家事律師提示:對於當事人來說,無論是擬定忠誠協議還是婚內協議,務必注意在協議條款的表述中不要將離婚作為協議的生效條件,如此約定會令忠誠協議或婚內協議具有了離婚協議的性質,以離婚作為協議生效條件的此類協議在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未生效的協議,因此導致協議中關於婚內財產權屬的約定無法產生法律約束力,自然無法實現當事人擬定協議的初衷。故建議需要擬定類似協議的當事人,一定要委託專業人士從法律層面做好風險把控,確保協議未來的可執行性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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