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的事情和別人打架了,是對方先動的手,報警的話會怎麼處理?

光頭ge588


傷情不重,按照治安案件處理。

我們這裡講的傷情不重,指的是達不到輕傷的程度。巡警出警後,控制事態,瞭解案件事實及當事人情況後,交轄區派出所。如果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情節較輕,傷情不重或當事人自願不做傷情鑑定的,公安機關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予處罰。達不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對實施毆打一方,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同時被打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如果是雙方相互毆打,都有傷情,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處罰雙方。


達到輕傷以上,按照刑事案件處理。

鑑定出輕傷或重傷,打人者就構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首先要對打人者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取證,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做出判決,輕傷判3年以下,重傷判3—10年。打人者同樣要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達成和解的,可以酌定對其刑事責任從輕判處。


本案到底誰被打傷?

如果對方先動手,把你打傷,你可以作為被害人追究對方行政或刑事責任,同時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如果是對方先動手,你還手,你把對方打傷,那麼就要反過來追究你的各項責任,只不過是對方先動手,存在過錯,對你可以起到從輕作用。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基層治安民警講解:

為了大家能看懂,使用白話講解。

假設兩人因行車、口角、積怨、鄰里矛盾或臨時起義的發生糾紛或衝突引發兩人發生辱罵口角最後演變成兩人打架,在法律層面一般誰先動手或事情起因並不重要,法律一般只看兩點,有無動手毆打對方,是隻有一人動手,還是雙方都動手參與打架,如果倆人矛盾,一人動手,另外一人沒有還手或毆打對方,那麼打人者是完全的全部責任,另一方因沒有還手不負責任。

如果一人動手毆打對方,被打人還手反擊這屬於兩人互毆行為,雙方都已經涉嫌毆打他人違反治安法。

如果兩人都動手,處理主要按照傷情來判定責任,輕微損傷擦傷無明顯出血外傷,後果不嚴重,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倆人調解處理,無論是賠禮道歉還是醫藥賠償,只要兩人達成一致且簽訂協議就視為調解有效產生法律效率。

如兩人調解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那麼就依法按照治安法予以雙方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及行政罰款,可以單處行政拘留不罰款,也可以拘留罰款合併處罰,也可以只行政罰款不拘留。

如兩人打架一方為輕微傷,另一方為輕傷,輕傷構成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逮捕提起公訴,另外一方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但現有的法律最高檢最高法為了和諧社會,個別情況的輕傷案件也是允許調解的,無論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調解的賠償金額民警無法干涉,全依靠受害一方提出賠償要求,說白了一個漫天要價,一個就地還錢,只要達成一致即可。

至於有些朋友對於法律的不熟悉,很多人認為,對方先動手打我,我才採取還手行為,這明明屬於正當防衛,怎麼到頭來屬於互毆呢?法律對於正當防衛有一個界定,一般來講是用於刑事案件,比如持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投毒放火,搶劫強姦,綁架勒索等等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用於正當防衛而且是嫌疑人有主觀故意情節,就是說故意的去投毒放火殺人或打擊報復行為。

兩人打架因一時衝動,未構成嚴重後果的只是大老爺們熱血沸騰打個架玩玩這明顯不適用於正當防衛。

總結一下打架處理方式只要兩點,動手的一方要麼賠償被打一方經濟損失達成調解,要麼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由公安機關處理打人一方後,待拘留期滿後,由被打一方去人民法院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

打架成本如下:派出所詢問或訊問筆錄一份,留置室一日遊,耽誤的時間,拘留3到15天(包括少掙的錢),對方的醫藥費,有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有正式工作的通報單位或紀委予以處分或開除,以及家人的擔心及怨氣,想想這些還是杜絕矛盾杜絕違法犯罪。

曾經處理多起打架或傷害案件,幾個經典按理講解一下,某辦事處書記因停車與收費員發生口角,只踹了收費員一腳,收費員拍照車牌號留證據發現車裡有一張某辦事處的通行證,得知對方是公職人員,最後調解賠償給收費員十二萬,一腳十二萬。

第二起某民航飛行員毆打健身俱樂部女性服務員構成輕微傷治安案件,因飛行員在俱樂部辦理會員,被打服務員通過其他渠道得知對方身份信息,要價一百萬,最後以70萬元調解,如不調解工作不保損失不止七十萬。

兩人打架被打人眉骨骨折視力下降,恢復半年後無法恢復正常視力影響身體機能,最終以120萬元成交。

第三打人者為健身教練,另一人為原國家隊替補運動員,退役後在當地國企擔任中層領導職務,被打成輕傷。被打的因政治身份及面子問題不要求調解,打人的恰恰有錢想通過經濟賠償來解決,最終打人者拿出三百萬賠償達成調解。


紅燈行綠燈停ok


如果雙方只是簡單的打架(不論什麼原因,不論誰先動手),基本都是是鬥毆!報警也是讓你們自己調解,除非一方鑑定出了輕傷(法律意義上的輕傷,你可以百度一下什麼樣的程度算輕傷),這樣就夠刑事責任了。如果不接受調解(簡單說就是賠錢),另一方是可以入刑的。

很多人都覺得被揍了還手都算正當防衛,幫被揍的人和對方對打算勇鬥歹徒、見義勇為...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要分情況!

情況一:一個人揍你咋辦?除非你有生命危險(比如對方持刀砍你),你突然抓著什麼東西一下打死算是正當防衛!另外,他只要失去攻擊能力你就得停手,比如你一腳把對方踢倒,頭磕到臺階暈過去了,你繼續上去猛踹,導致對方傷殘,這都算故意傷害。

一人拿刀追著你砍,死活沒追上,把刀扔向你沒扔著掉地上,結果你撿到刀,回頭砍死對方。怎麼算?這很大幾率算故意殺人。

情況二:被人揍了還手不是正當防衛,一群人揍你一個的時候,你還手才算正當防衛。

而且防衛也有限度,不能防衛過當。比如一群人持刀砍你,你搶到一把刀亂捅,捅死三個都算正當防衛,但你捅死一個後對方一鬨而散,你又追上去捅死一個,哦了,你很有可能是故意殺人!


情況三:被一群人揍對方都空手只是教訓你,你摸到一把刀捅死人,這就是防衛過當。

一群人揍一個人,被揍人武藝高強,絲毫不懼,直接上去正面迎戰,這種通常也會被認為是鬥毆,致傷了就是故意傷害罪。如這個武藝高強的被揍人懂法,大叫一聲:我擦,好可怕啊,轉身就跑,結果被一群人追上圍堵住,這個時候對這群人就隨便揍,只要不是重傷害或者壓倒性的打一群人就屬於正當防衛。

情況四:刺激對方發怒先動手,然後你再狠狠幹他,這叫防衛挑撥。

主觀上是侵害他人,所以會定故意傷害罪,主觀想殺人激起對方拿刀的,甚至是故意殺人罪。

情況五:嚴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衛過當。

比如有三個人正在手持砍刀圍著一個人亂砍要殺人情勢危急,你開車一下撞死這三個人,屬於正當防衛,雖然你並沒有被打。

總結:別人打你,你還手的目的是為什麼?如果是為了傷害對方,算鬥毆,不算正當防衛。

對方打你,你可以跑,可以報警,可以護住要害,然後報警鑑定,他打的越重坐牢越久。

一人被揍,於是找了幾個人報仇,就圍著對方揍了一頓,結果把對方眉骨打破,傷口超過了3.5cm,結果對方鑑定輕傷並拒絕和解,和解就是陪點錢了事,由於未取得被害人原諒,打人的判刑8個月,緩刑1年,醫藥費營養費照出。

其實眉骨打破就是流點血,縫個針而已,實際沒多大傷害,這樣划算麼?有犯罪記錄對之後人生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所以說三十六計走為上,沒事多練練短跑,長跑,跑酷。

一般意義上的打架基本上屬於打贏坐牢,打輸住院


如今入戲太深


我所在的公司多年以前出過這樣的事,而且不止一次,都是因為工作關係同事之間發生了肢體衝突,其中有兩次印象很深的事件最終就報了警,有一次情節比較輕微雙方也沒有受傷,到派出所是調解的,最終雙方達成諒解協議並沒有處罰,還有一次比較嚴重一點,雖然是對方先動的手,但是他的反擊實在太嚴重了,對方受了比較嚴重的傷,最終他被判了刑,只不過是判的緩刑,最終並沒有服刑。


這種情況報警之後會怎麼處理:

報警之後警察會怎麼處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的處理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治安調解,第二種是治安處罰,第三種是刑事處罰,對方先動手這個情節的確會影響處理結果,但假如你也動了手並且對方還受了傷,你也是有可能受到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具體會採取什麼方式處理,一方面取決於雙方的傷情,另一方面也取決於你們彼此的態度,對於你這一方來說,假設你也動了手,並且對方受傷程度已經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那麼對方先動手雖然可以作為適當減輕責任的理由,但只要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你也會受到處罰。


題主所說的這種情形屬於打架,肯定存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警察辦案也需要依法辦事,這種情況適用的法條如下,從輕到重依次是治安調解、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具體適用哪一種依據如下:

你們報警以後警察會進行一個初步判斷,如果已經達到刑事犯罪處罰的標準就不是治安處罰的範疇了,但是實際上如果受害人並沒有強烈讓對方從重從嚴處理的想法,並且受害人的傷情也沒有嚴重到一定程度,警察是能進行治安處罰的就進行治安處罰,情節稍微輕微一點的是能調解就調解,他們這麼做的依據如下:


第一:什麼情況下會追究刑事責任?

打架導致有人受傷涉嫌違反的是故意傷害罪,如果傷情已經達到輕傷及以上標準,是可以考慮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是這樣的:

題主說是對方先動的手,如果你受傷了,並且傷情已經達到輕傷及以上,你報警以後對方就會被先行關押,經過一定的審理程序最終對方是要坐牢的,如果對方也受了傷,並且也達到了輕傷以上標準,你肯定也會被關押,最終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會根據審理情況判斷是否存在正當防衛,只有認定存在這種情況才能夠減輕甚至免除處罰,但多數情況下只會認定為防衛過當,多多少少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我之前所說我們公司的一個案例就是如此,他是在對方偷襲的過程中予以反擊將對方打傷了,而且傷得比較重,最終判了刑,不過是緩刑。

如果對方只不過是推了你一下,並且對方的傷都已經能夠到刑責追究的範疇了,這個先動手情節對你的量刑幾乎沒有影響。


第二:什麼情況下進行治安處罰與治安調解

只要是達不到刑事責任追究標準,或者雖然勉強達到但當事人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表示,派出所是能調解就調解。

通常情況下會先把當事雙方叫到調解室進行溝通,例如勸說受害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氣生財,並且也會爭取讓加害人進行賠禮道歉並提供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雙方在調解室能達成一致,對方先動的手會降低你的責任,但只要對方也受了傷,你也有責任。

最終簽完協議就可以走了,並不會立案,假如受害人一定要追究對方的責任,只要證據確鑿,派出所可以對加害人進行拘留並處罰金的方式進行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此類治安案件應該這樣處理: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衝動是魔鬼,大家都在一個屋簷下共事,何必鬧到這種地步?


心安理得君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先動的手,警察有可能會認定你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侵害人是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的,因此,如果對方首先動手傷害了你,你是可以對他實施正當防衛的,但是你的行為不能過當,例如別人只是打你一巴掌,你卻把別人的腿打斷了,這樣的話警察可能會認定你屬於防衛過當,要求你承擔故意傷害的法律責任。當然,目前的司法實踐來說,要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2、如果你防衛過當,最終被認定為犯罪的話,主動報警的行為可以構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如果你不小心把對方重傷了,你主動報警,向公安機關陳述案情的話,如果最終認定為犯罪,則主動報警的行為可以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沒法證明是誰先動手,那警察一般會認定你們為互相鬥毆,如果情況不嚴重,可能只是把你們待會警察局進行調解,然後做一下筆錄,如果一方傷勢嚴重的話,另一方有可能會被直接拘留起來立案調查。


李欽宇


這個不是看誰先動的手,而是誰的傷重(法醫鑑定),誰傷重誰有理。你輕傷或沒傷,警察來了你就得賠傷員醫療等費用重者刑事拘留,都是輕鬆或無傷就調解處理。



有矛盾,最好不要動手,心平氣和的解決。最好也不要吵架,萬一對方有心臟病腦血管栓塞等病症,一個不好,正和你爭執中掛了,你雖然不償命,但你要賠錢,起碼要幾十萬。前段時間媒體上報道的那個店主因為一元錢與一位女大學生爭執追打,最後店主心臟病發作死了,女學生賠40多萬。



所以啊,有矛盾就好好說話,好好交流。萬一遇見這倒黴事兒,對誰都不好。


老張雜評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在發生肢體接觸過程中,對方動手你沒有動手的話,公安機關按照正規流程以尋釁滋事或者毆打他人處理對方,如果雙方都動手,並且無明顯傷情,會先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最好,如果達不成調解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如果雙方都有明顯傷情,會開具傷情鑑定去法醫處進行鑑定後分別進行處罰,總之,奉勸大家一句話,遇事不要衝動打贏了進班房,打輸了進病房!遇事三思後行。


放蕩不羈162904079


第一步,首先看雙方的社會關係,有人的一方說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民警怎麼辦都是對的,和自己認為的所謂對錯沒有一點關係,第二步,如果雙方都沒社會關係,民警首選的處理原則是調解,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媽,該幹啥幹啥去,不要給民警添麻煩,這個時候,和自己認為的所謂對錯也沒有關係,第三步,如果有一方就是不服調解,非要掙個是非黑白,或者要賠償,那就先帶回去,靜置,給你們涼一邊,什麼時候涼清醒了,不再掙自己認為的對錯,然後還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媽,我以前遇到過,交通小事故,對方壓黃線超車,車輛剮蹭,交警判各回各家,對方耍賴,非要我賠他錢,後來把我打一頓,把我衣服給撕爛了,我一下都沒還手,打110來了,各回各家,該幹啥幹啥去,就當沒發生,捱打就捱打了,不舒服自己去醫院看去,連對方的電話都不留,哪有什麼是非對錯,不要給民警添麻煩是重點。


我的後半生sxty


首戰,他先動手,你佔理。

其次,就要看傷害程度了:如果你受傷比他嚴重,果斷報警,要求鑑定。如果他受傷比你嚴重,而且你目測他已經是輕傷或者更重的傷了,而你沒事,建議你私聊吧,兄弟。

最後,奉勸一句,能不動手儘量別動手啊!和諧,和諧!


風宇鬼獨


因為工作的事情,對方先動手打人,我想不論事情的大與小、也不論誰對誰錯,首先就是打人者不對,因為有事可以說事,通過他們的主管部門進行調節來解決,對方沒有權力打誰,如果報警,警察也會根據受害的傷勢讓對方成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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