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最大船舶企業的「起死回生」之路

山東最大船舶企業的“起死回生”之路

青島造船廠破產重整案債權人會議。時滿鑫 攝

山東最大船舶企業的“起死回生”之路

承辦法官到青島造船廠現場調研。時滿鑫 攝

法治週末記者 梁平妮

法治週末特約撰稿 張堅 時滿鑫

歷時一年半,青島造船廠破產案終於重整成功——這是目前山東省最大的船舶企業破產重整案,涉及債權人903家、債權45億元,利益主體多方博弈,各種矛盾尖銳複雜……

目前,該案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法治週末記者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青島市中院的監督下,35萬元以下債權已獲清償。

那麼,這起矛盾突出的破產重整案其重整成功的秘訣是什麼?帶著這個問題,法治週末記者採訪了青島市中院承辦該起案件的法官,探索老船廠從遭遇危機到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的經過。

老船廠遭遇“沉船”危機

青島造船廠是一家有著近70年曆史的造船廠,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曾是列入國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單”的企業,建造過山東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貨船,承擔了多項重要生產任務。

2010年,國營青島造船廠改制成為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船公司),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龍集團)參與青船公司合資改制,並於2010年完成新廠建設與遷址。

然而,由於近幾年國際航運市場持續低迷,國內造船企業面臨去產能的關鍵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擴張規模過大,經營不善、銀行風控斷貸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資金鍊斷裂。

資金鍊斷裂後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欠貸、欠款和拖欠工資等引起了眾多債權人和員工的不滿。

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島中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於2016年12月14日分別裁定受理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和全資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製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並指定青島清算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

這起案件的案情複雜、涉及的債權人多、債務數額大、各種矛盾“風起雲湧”,還面臨著信訪壓力。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矛盾能否順利化解?對於剛剛接手案件的法官們來說,這一切都是未知數。

兩“管家”監督債務人自行管理

“在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監督和法律指導的作用。因此,法官要認真調研,進而判斷出最有利於順利實現重整的方案。”承辦此案的青島市中院民二庭法官馮梅介紹,“對於重整期間債務人經營事務的管理,我國是以管理人管理為原則,債務人管理為例外。進入重整程序後,青船公司就向我院申請了自主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馮梅說,依照破產法第73條的相關規定,同時基於青船公司對企業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熟悉,尤其是對船舶製造行業特殊經營模式的多年經驗,法院將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管理人管理的優、劣勢通過調查一一列舉,在綜合衡量兩者的風險、成本及利益後,作出了同意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決定。

據瞭解,為避免債務人管理中的不規範行為,青島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詳細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資金往來、人事變動、資產處分、日常經營等情況進行監督,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及時作出處理並向法院報告。

在加強管理人監督的同時,法院對自行管理債務人的職權進行限制,出現利益衝突時,法院及時依法指導調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東矛盾大,加之案情複雜、涉及利害關係多,需查明的債務人財產、需解決的涉訴案件、需處理的程序性工作繁雜,根據原管理人青島清算事務所增加山東華信產權流動破產清算實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為管理人的申請,法院經慎重研究後同意採用聯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依法開展資產清理、審計評估、債權申報審查、衍生訴訟處理、協調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計劃草案兩易其稿

重整投資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關鍵工作之一。儘管管理人在多個媒體平臺上發佈公告,積極擴大開展重整投資人的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滿,仍無社會意向投資人報名參與重整。

為避免青船公司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法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另一方面聽取管理人對其“兩股東參與兜底重整投資”的建議,通過釋法與交流,債委會表示支持,兩股東也作出“以不低於破產清算價格接盤”的投資承諾,並分別提交投資方案。

兩股東的方案各有利弊,債委會經過遴選未能作出抉擇。為了充分尊重債權人的知情權、異議權、決定權,儘可能消除各方顧慮,青島市中院及時指導債委會組織召開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

會議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進行了現場直播,兩股東就各自的重整投資方案分別進行闡述,700餘家債權人通過網絡投票表決。最終,建龍集團的投資方案獲得了多數債權人的認可。

然而,事情並沒有預想中那麼順利,建龍集團的重整計劃草案因職工債權組反對未獲通過。

為此,青島中院多次約談多方利害關係人。最終,建龍集團與華通集團的關聯單位青島市企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共同出資人,以不低於原草案的清償方案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償債資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的順利實現。

清償方案兼顧各方利益

據瞭解,重整計劃形成了普通債權每筆35萬元以下部分15天內清償,35萬元以上部分1年內清償70%或6年內清償100%的選擇性清償方案。

較高的現金清償比例和非單一的清償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類型債權人均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創造了造船類企業現金清償比例的最高記錄,獲得了債權人的高度認可,並順利實現了新的投資人對青船公司的控制與管理。

5月14日,青島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製造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該案最終重整成功。目前,該案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在青島市中院的監督下,35萬元以下債權的債權人已於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償款項。

據悉,該案刷新了船舶製造行業普通債權清償記錄,確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資質,保障了近千名債權人和四百餘名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債務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出資人和公司職工各個方面的認可。

馮梅介紹,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建立了“府院聯動”機制,即政府主導風險管控與事務協調,法院主導司法程序的一體化處理模式。

“重整案件的審理涉及多種經濟法律關係,除司法程序涉及的問題外,法院需要解決政策處理、涉稅財務處理、保全解除、股權變更等眾多事務問題。”馮梅坦言,因此,破產審判工作離不開政府發揮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

“司法重整已被全球公認為是對挽救困境企業最全面、積極、有效的法律制度。在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我們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工作思路,實現了多方利益共贏,為法院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積累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青島中院院長李方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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