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上山下鄉『』時間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深林10


問題:公職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上山下鄉時間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題主問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答案是不能。

退休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叫工齡)分為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兩種。公職人員刑滿釋放後,不僅上山下鄉的時間不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其他所有可以列入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均會被取消,比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正式的連續工齡,軍齡,公派留學、學習、培訓時間等等,只要是視同繳費年限,一律都會被取消或作廢,辦理退休時,是不可以再計算為退休時的繳費年限的。

那麼實際繳費年限呢?

任何情況下,無論是違法犯罪被判刑、拘役,還是其他特殊情形,真金白銀對應的實際繳費年限的相關權益都不會作廢,都可以累計計算為退休時的繳費年限。

問題來了,如果刑滿釋放人員出獄時年齡大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交不夠15年,怎麼辦?就無法退休了嗎?

不是的,遇到這種情況,國家和地方都有定向傾斜政策,比如北京的政策是,這類情況,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最低檔一次性補繳最多15年,正常辦理退休。讓他們迴歸社會時,能夠安心繼續改造,重新做人,穩定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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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雲在草青青


你好,祝您狗年吉祥,人走旺運!

1985年,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下鄉期間的年限視作繳費年限。


心疼的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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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上山下鄉‘’時間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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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工齡或上山下鄉時間都是一種經歷,並不因為刑罰而消失。但是,在計算退休待遇時,只有在規定的時間段參加了社保,才能享有視同繳費年限。比如國企是1992年左右開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前未繳的年限為視同繳費。如果您一直沒參保,是不會承認上山下鄉期間視同繳費的。就象以前的農村退伍兵,軍齡應該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他一直沒參加工作,沒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計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因此,我憑以前的工作經驗認為,如想社保承認您上山下鄉工齡,或前面提到農村退伍兵的軍齡,至遲也要在1996年社保建立參保人個人帳戶之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方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均不予保留。‘上山下鄉’或從軍的檔案工齡已被社保部門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會被清零。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只可以辦理社保初始繳費,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可以領取養老待遇。


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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