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處理「小作坊」環境汙染犯罪活動——被告人陳某和、陳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8月份,被告人陳某和在汕頭市金平區無證經營一電鍍廠進行電鍍加工,主要加工鍍鋅、鍍鎳、鍍鉻產品。被告人陳某於2010年開始在上述電鍍廠幫忙加工電鍍產品。被告人陳某和、陳某在無配套任何汙水處理設備,也未獲得相關汙水排放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在加工電鍍產品過程中,將加工電鍍產品產生的電鍍廢水私自通過工場裡的地下管道,即生產車間南側和西側廢水排放口直接排到外面的下水管道。

依法从严处理“小作坊”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10月24日,上述電鍍廠被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查處,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相關人員在工場外西南側廢水排放口和西側廢水排放口提取了該廠排放的電鍍汙水樣品。經廣東省汕頭市環境保護金平監測站檢測,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表2規定的非珠三角新建項目水汙染物排放限值,該工場外西南側廢水排放口提取的汙水樣品總鉻超標0.7倍,總銅超標93.6倍,總鎳超標5.6倍;工場外西側廢水排放口提取的汙水樣品總鉻超標5.0倍,總銅超標213倍,總鎳超標12.2倍。

裁判結果

依法从严处理“小作坊”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污染环境案

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2017年3月2日作出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提出上訴,後又撤訴,被告人陳某和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01

本案的二被告人為父子關係,為牟取非法利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被告人陳某和在未取得任何經營的情況下,設立非法電鍍作坊,並和其兒子陳某從事金屬電鍍加工。為獲取更多利潤,被告人陳某和和陳某在明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水未經任何汙染防治設備通過暗管直接排出下水道,嚴重汙染周邊環境。

02

該家庭作坊無證經營時間之久,持續汙染之大。被告人陳某和自2009年7、8月份起就開始無證經營該電鍍廠,被告人陳某於2010年開始在上述電鍍廠幫忙加工電鍍產品。至2016年10月24日上述電鍍廠被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金平分局查處時,已非法排汙持續七年之久。檢測在該廠排汙口提取的電鍍汙水樣品,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表2規定的非珠三角新建項目水汙染物排放限值,該工場外西南側廢水排放口提取的汙水樣品總鉻超標0.7倍,總銅超標93.6倍,總鎳超標5.6倍;工場外西側廢水排放口提取的汙水樣品總鉻超標5.0倍,總銅超標213倍,總鎳超標12.2倍。由此可見,七年排汙對環境汙染影響之重。

依法从严处理“小作坊”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污染环境案

03

本案警示我們,司法機關要繼續加強對環境汙染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針對環境汙染犯罪活動呈現規模較小、隱蔽性強、週期反覆等特點,建立多元監管制度,做到早發現早處理,發現一宗嚴肅處理一宗,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重要示範和引領作用。同時司法機關要深入有效開展對廣大企業及群眾的普法工作,引導企業群眾有序參與經濟發展與環境治理,從根源上消滅環境汙染違法活動。

文稿:段旭 張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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