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與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簽訂的承包或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要點提示】

快遞公司與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簽訂的承包或加盟合同因為違反《郵政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案例索引】

二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終7747號。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薛大,住天津市東麗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天津市快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薛大與快捷公司簽訂了《濱海新區塘沽三公司分部承包合同》,約定天津市快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甲方)授權薛大(乙方)在天津市塘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片區雙方確認的區域範圍內經營取派件。合同正常執行期為兩年,甲方免除乙方第一年執行期內的管理費用,第二年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可協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500-2000元/月管理費用。如執行期內乙方停止合同,保證金不予歸還,甲方停止合同,需向乙方賠付雙倍保證金。乙方在簽訂合同後三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0元作為保證金,以確保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結算方式為乙方財務人員需在每月5-10日之間與甲方財務主管進行賬務核對,超期不對賬,後果自負。待雙方賬務明確後,甲方需在每月25-30日之間結算完畢。2015年11月1日薛大向快捷公司交納定金10000元,2016年1月13日薛大向快捷公司交納承包押金40000元。

2016年12月21日薛大向快捷公司發送解除合同告知函,以送貨流程及費用結算等問題為由認為快捷公司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並要求快捷公司支付相關費用、結算相關款項、退還押金等。

2016年12月26日快捷公司向薛大發送回覆函,認為薛大在解除合同告知函中陳述的情況並不屬實,快捷公司不予接受,因薛大在未經過快捷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停工,以及日常送貨不及時等原因給快捷公司造成的損失為277048元,需在7日內向快捷公司進行賠償;如薛大要求退網,請根據公司關於網點退網機制的相關制度進行辦理。根據薛大提供的證據核實,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30日快捷公司共計代收坂東機帶(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給薛大的服務費7156元,快捷公司於2016年12月16日給付薛大6200元。

薛大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快捷公司向薛大退還保證金50000元、退還扣取的"車輛管理費"共計15000元、支付的服務費956元等。

快捷公司向法院反訴請求:依法判令薛大向快捷公司支付管理費22750元、有償代派費138813元、班車費9000元、經濟損失50000元等。

【案件審判】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快捷公司授權薛大在天津市塘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片區雙方確認的區域範圍內經營取派件,本案應系因快遞業務分包而發生的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本案中薛大為個人,快捷公司與薛大簽訂與快遞經營有關的合同,因薛大不具有經營快遞業務的資格,雙方簽訂的該份合同違反了快遞業務關於特許經營的規定,該合同屬於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

因合同並未發生效力,薛大交付給快捷公司的保證金,快捷公司理應歸還,故薛大要求快捷公司退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雖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但基於薛大進行了相關的派件工作,產生了相關的結算款項,應該進行結算。

關於反訴原告(被告)要求反訴被告(原告)支付管理費的主張,因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中管理費的約定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且反訴原告(被告)並未實際收取過管理費,對合同簽訂一年以後的管理費也未協商一致,該主張法院無法支持;關於反訴原告(被告)主張的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的代派費用及2017年1月、2月、3月的班車費9000元,因雙方合同無效,合同關係自始不成立,反訴被告(原告)自2016年12月24日後與反訴原告(被告)已經無業務往來,反訴被告(原告)亦未委託反訴原告(被告)代派,反訴原告(被告)所述代反訴被告(原告)代派行為不成立,不存在代派費用及班車費的問題;關於反訴原告(被告)向反訴被告(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因合同無效,雙方之間不存在違約情形且反訴原告(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實際損失,故對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被告(反訴原告)天津市快捷公司服務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反訴被告)薛大保證金50000元、服務費956元,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薛大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反訴原告(被告)天津市快捷公司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快遞業務是受《郵政法》來調整的。《郵政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另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由上述規定可知,經營快遞業務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取得快遞經營業務許可證;2、必須是企業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等。另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法院依據上述條文判決雙方簽訂的承包、加盟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既然無效,合同中的條款就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合同無效的後果就是雙方返還財產或折價返還,因為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其中的責任。本案的判決就是上述思路。

現在社會快遞業務發展迅速,大家也都適應了"網上購物、足不出戶"的快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快遞網點都是快遞公司直營,有很大一部分是快遞公司跟個人簽訂的承包、加盟合同,將一定區域的收件、送件等業務承包給個人。雙方一旦發生糾紛,簽訂的承包、加盟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對雙方不適用,無助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國家也注意到了這一弊端。國務院在2018年3月2日公佈了《快遞暫行條例》,《條例》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第十七條在強調《郵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第十八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國家針對業內普遍採用的加盟經營模式,明確了制度規範,對快遞服務中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簡化了末端網點開辦手續,明確了快遞末端網點的法律地位,規定進行屬地的事後備案,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對於完善快遞末端網點佈局,減輕企業佈局末端網絡的負擔、保護加盟雙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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