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計程車涉嫌尋釁滋事

出租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出租車涉嫌尋釁滋事

近日,對於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晉中地區出租車司機集體攔截太原牌滴滴車事件,晉中市交通運輸局發佈通報證實滴滴車中並無孕婦,而是車上一大學生乘客的姐姐快要生了,大叫要趕飛機回家而已。雖然事件的惡劣性似乎一下子降低不少,但仍暴露出涉事出租車司機誤以為自己擁有"執法權"的幼稚心理。

出租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出租車涉嫌尋釁滋事

其實大家都知道,前面提到的晉中市交通運輸局才是事件中有權對滴滴車進行查處的合法單位,並非涉事出租車司機。但有人提出,任何人都有權阻止違法行為,出租車司機只是將非法營運車輛攔下來,待晉中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到場後查處,這種行為屬於協助國家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合法。真的是這樣嗎?

出租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出租車涉嫌尋釁滋事

我們先看一下國家對這種事情是怎麼樣規定的。

2016年的《道路運輸條例》第58條第三款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請注意裡面的"不得隨意攔截",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即使晉中市交通運輸局在事發現場,依法也只是實施監督檢查權而不能對滴滴車隨意攔截。

而涉事出租車司機作為並無執法權的客運服務從業人員,更加無權攔截滴滴車或其他任何車輛。司機們採取連運政管理部門都不能隨意使用的攔截方式強行攔截、圍堵正常行駛的車輛及其駕駛員,該行為毫無疑問已經違法。這種行為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違反《刑法》。

出租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出租車涉嫌尋釁滋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而根據媒體報道,揚州地區曾有出租車司機攔截網約車,被法院認定為尋釁滋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案例。

出租車攔截載孕婦滴滴車事件(誤傳)中,出租車涉嫌尋釁滋事

同理,本次晉中出租車攔截滴滴車事件中的相關人等同樣涉嫌尋釁滋事,就看相關國家機關如何認定的問題了。我們相信,晉中相關部門會進行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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