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無真實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 多人獲刑

「案例速递」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 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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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0月,劉某輝、郭某棟和馬某然、劉某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經與李某森商議後,採用冒用他人身份證等手段註冊成立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丙貿易公司。公司註冊成立後,劉某輝、郭某棟通過馬某然等人將公司註冊資料及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李某森,由其在沒有任何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大肆接受或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劉某輝、郭某棟等人註冊成立的甲貿易公司、丙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共計接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260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295282517.3元,稅款合計人民幣286140508.2元;共計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28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989356133.39元,稅款合計人民幣289051747.88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王某冬在得知楊某娜所經營的貿易公司需要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後,介紹李某森通過丁貿易公司、戊貿易公司、己貿易公司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楊某娜所經營的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18份,金額共計人民幣50753679.36元,稅額共計人民幣8628125.27元,價稅合計人民幣59381804.63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在國稅部門申報抵扣稅款。

案發後,郭某棟主動投案,並規勸、陪同劉某輝投案,在陪同劉某輝投案途中,因家中有事,中途返回。劉某輝投案後,與郭某棟一起規勸、陪同劉某春投案。王某冬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出贓款15萬元,暫扣於公安機關。

馬某然、劉某春、李某森、楊某娜均另案處理。

控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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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劉某輝、郭某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王某冬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均巨大,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輝、郭某棟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劉某輝、郭某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劉某輝、郭某棟、王某冬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第1款,第25條,第27條,第67條第1款之規定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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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輝認為規勸並陪同劉某春投案,應當認定為立功。

劉某輝的辯護人認為劉某輝僅僅幫助註冊成立公司,沒有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劉某輝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劉某輝規勸並陪同劉某春投案,應當認定為立功。

郭某棟認為其規勸劉某輝、劉某春投案,並陪同劉某輝、劉某春投案,應當認定為立功。

郭某棟的辯護人認為郭某棟僅僅幫助註冊成立公司,沒有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郭某棟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郭某棟規勸並陪同劉某輝、劉某春投案,應當認定為立功;郭某棟幫助註冊成立公司後主動退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王某冬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冬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上下家成立共同犯罪,王某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王某冬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王某冬積極退贓,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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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輝、郭某棟利用虛假身份註冊公司,提供給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王某冬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劉某輝、郭某棟在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過程中,僅僅註冊公司、領取發票交給他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認為劉某輝、郭某棟的行為僅為虛開增值專用發票行為提供條件,並不必然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發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劉某輝、郭某棟的辯護人提出劉某輝、郭某棟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劉某輝、郭某棟、王某冬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結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對劉某輝、郭某棟從輕處罰,對王某冬減輕處罰。劉某輝、郭某棟、王某冬的辯護人提出劉某輝、郭某棟、王某冬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劉某輝、郭某棟有效規勸、陪同同案犯投案,可以認定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應當認定為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輝、郭某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輝、郭某棟規勸、陪同同案犯投案,應當認定為立功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王某冬還積極退贓,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王某冬的辯護人提出王某冬積極退贓,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郭某棟的辯護人提出郭某棟幫助註冊成立公司後主動退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經查,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的郭某棟前期註冊公司等行為為其他共犯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條件,即使其自己放棄了繼續犯罪,但沒有阻止其他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他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結果與其註冊公司等行為具有因果性,其應當對其他共犯行為和結果負責,成立犯罪既遂。故對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王某冬的辯護人提出王某冬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上下家成立共同犯罪,王某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經查,刑法第205條第3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由此可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已獨立評價為實行行為,不從屬於其他行為,法律已將幫助行為正犯化規制。在此前提下,王某冬的主觀故意是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上下家沒有共同介紹的故意,因此王某冬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單獨成立犯罪,不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故對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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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輝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郭某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王某冬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暫扣於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王某冬所退贓款15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相關法律條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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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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