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王寶強,帳本拿來

馬蓉:王寶強,賬本拿來

離婚,原則上只有三件事——夫妻關係的解除、孩子撫養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018年2月11日王寶強離婚案在北京朝陽區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予以了宣判。對於夫妻關係的解除,法院當庭予以了判決。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除非具有婚姻法32條的情形,不然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從法律規定中可以明確看出,如果某方有上述情形而判決離婚,那麼雙方的代理律師也應當會依據法院查明的相關情形,要求過錯賠償,法院也會支持過錯賠償的訴請。然而網上並無相關內容,那麼他們的離婚,應該是雙方自願的,也就是說雙方均同意離婚。

對於子女的撫養,兒子與女兒,分別由父母各自撫養,這個是在意料之中的,依據婚姻法有利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如此判決很恰當。

最後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中最麻煩,最易產生分歧的,便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說這個問題麻煩,主要有如下的因素。

其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物權法實施後,對於不動產與動產,都予以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不過哪些財產確定在夫妻名義下?這些在夫妻名義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這些在夫妻名義下的財產是否存在代持?這些財產是否已經完全付清價款,不存在貸款或後期費用?等等等等,存在一系列問題。

其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確定。財產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後,基於不同財產的特性,至少存在可分物的分割與不可分物的分割。可分物,如存款,股票等,這些能以數字方式劃分的,都較好處理。但房產、車輛,這些不可分割物,處理起來就較為麻煩。以車輛為例,作為不可分物,總不能一方拿走兩隻前輪,一方拿走兩個後輪吧!

其三,離婚雙方各自考慮的利益出發點不同。離婚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關注度與使用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婚姻法第18條中的一方生活專用品,有些專用品是具有人身特性的,例如男士的剃鬚刀,女性的絲襪,那麼人身屬性不明顯的生活物品如何分配?這是一個問題。對於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分配,問題更大。到底誰更看重公司的實際經營與掌控,誰更看重股份與利益分配,是可以協商解決,還是要靠法院硬判,這個問題在2018年2月11日的審理中,被擱置了。法院依據民訴法153條,作出了後期處理的判決,這也是沒有問題的。

原本以為此案後,雙方會積極準備證據,開啟第二輪的婚後財產分割。馬融卻採取了另一種方式——股東知情權之訴訟,並強調,此訴訟系基於股東身份關係,並非離婚後財產分割。

馬蓉:王寶強,賬本拿來

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費收費標準,當然要高於股東知情權之訴。股東知情權訴訟,一般只按件收取,100元左右。從訴訟成本角度來看,如此處理好像更划算,但股東知情權訴訟中存在太大的細節問題,並且不花大價錢聘請好的財會專家,律師是無法看出財會報告中的問題的。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就有;股東會記錄與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也不會有什麼實質性內容,最為核心的是財物會計報告。一般公司會有兩本賬,一本是上報工商部門的,一本是自行製作的實際情況。股東知情權之訴,能讓第二本賬目浮出水面嗎?一般都是做不到的,而且原則上給予查詢的是財會報告!財會報告!財會報告!財會報告!重要的事說三遍!不是財會原始憑證啊!如果沒有頂尖的財會師,是很難就財會報告看出重大問題。而且即便看出問題,法律規定中也只要求提供財會報告,法院是否有權要求突破,不但提出財會報告,還要提交原始憑證?很麻煩!

馬融的知情權之訴,是窮途末路之舉?是為了纏訴?又或是得高人指點有其他的新突破?不得而知!

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確實很有研究價值。王寶強以刑案律師代理離婚案;馬蓉以股東知情權訴訟處理婚後財產分割,對固有的法律思維模式有重大突破!

大家拭目以待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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