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貨車相撞致一人傷殘 保險公司以這個原因拒賠

在生活中,車主在發生車禍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如果符合車險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這不,廣州市白雲區發生的一起車禍中,保險公司以車輛停在應急車道,車輛不屬於使用過程為由拒賠,這種做法合理嗎?

事件是這樣的:某天凌晨3時,王某駕駛粵S牌大貨車,搭載周某、王某春兩人,行駛至廣州繞城高速西行15.4公里處時,因故障停在應急車道與第三車道之間,車上三人均下車查看。

這時,蔣某駕駛粵B牌貨車搭載李某從後方駛來,撞上粵S牌貨車,造成周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為此,廣州交警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蔣某兩名駕駛人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他三人無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故造成李某九級傷殘,為此他將王某、陽光保險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起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25474.65元(其他死傷者另案起訴)。

粵S牌貨車的車主是王某,車輛承保了陽光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平安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李某本以為很快能拿到醫療費,沒想到平安保險拒絕賠付。

“當時車輛已經停止使用了,第三者保險賠付要求投保車輛在駕駛期間,為此不符合賠付範圍。”平安保險方面稱,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王某將車輛停留在應急車道和第三車道之間,其本人下車停留在應急車道,這意味著保險車輛已經停止使用,即駕駛車輛過程中並沒有任何事故。

這可如何是好?難道對於暫停行駛的車輛,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付嗎?

地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結果: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陽光保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共118834.22元,平安保險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89269.94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依據: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安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已停止使用而免責,但保險條款約定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中的“使用”不能僅僅理解為駕駛,事發時,車主駕駛車輛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上,雖然車主王某已下車,但該車輛仍處在行駛的路途中,從一般社會觀念的角度出發,車輛仍然處於使用狀態,同樣屬於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範圍。(何生廷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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