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不是擔保人本人簽字,是替簽的,法律上生效嗎?

蘭16549457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干意見》

109 ……,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

由以上法規條文可看出,借款合同只有擔保人本人簽字,才能產重法律效力,才能生效,別人替籤無效。


花貓53


答: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二者的區別: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但是以上責任的前提是擔保人自願簽字,承擔責任。如果不是,擔保責任則不適用於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 何永萍

京師諮詢熱線:4001-666-001


京師律師


謝謝邀請。為什麼替籤?是籤你的名子?還是籤擔保人的名子?我不是太懂,但是,無論誰籤,都會生效,如果借款如期還錢,哪便沒啥事,如果不還哪就麻煩了。


談天說地講故事


第一、僅僅靠簽字,是不能認定被簽字者擔保責任的。第二、擔保人除簽字不是自己親自簽署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行為,若有其他的擔保行為,再加上該簽字,也可以形成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的證據鏈。

僅僅靠簡單的提問,沒有具體經過和證據審查,得到的解答也僅僅面上結論,恐怕和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在是否選用該結論時,應仔細斟酌。


侯安清公司法專業律師


沒法律效力,找人替籤必須出示公證的委託書,才可以替籤。這個和買賣房子一樣,本人如果不能親自過戶,要委託他人過戶,必須辦理第三方委託,並進行公證,第三方才可以代表你進行簽字,道理是一樣,不存在替籤之說。


叻到盡頭


法律上是講證據的,誰替籤、就認誰,出了事、就找這個替籤的人。至如你們私下的委託或者授權關係,你們自己去解決,只要你簽了字,你就得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坐看雲起於此時


很多法律問題,不是看看法條就會的。一些實際情況也不是一句兩句就解釋清的,為什麼司法實踐很重要。如這個問題,簡單兩句回答:借款行為有效,擔保行為不成立。可對擔保行為的認定,又要考慮代簽人是否有代理行為?無代理權情況下,表見代理是否能成立等等。


囍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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