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爲什麼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

小小醫學生


首先我們區分一個概念,不能射擊的是跳傘的飛行員,而不是傘兵。在《日內瓦公約》中有這一項規定: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槍。至於一些傘兵,當他們跳傘的時候就等於已經在作戰了,他們拿著武器,這種的對方士兵當然會打擊,因此大家不要弄錯了概念。

實際上在此之前,這個已經是各個國家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了。

從一戰到二戰的時候,每個國家都會遵守這個規定,當然凡事無絕對,肯定還是有國家不遵守這個規定的,畢竟這是戰爭。那麼為什麼要這樣呢?在那個年代培養出一個飛行員非常困難,可以說死一個少一個,想要再培養出來一個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如果一個飛機被擊毀了,還有第二架,可是飛行員死了那代價可就大了。

因此俘虜飛行員更加的好,帶著這個飛行員可以去和他的國家交換點什麼,當時美國的飛行員散包裡面有一塊布,上面有十幾種語言說一句話,大致就是我是美國人,請不要殺我,給我食物和水,將我送回美國之後,我的國家會給你豐厚的回報。當然這個還是看具體情況,雖說是個不成文的規定,可是也有人會不遵守的。

比如澳大利亞王牌飛行員考德威爾自稱會殺敵方跳傘的飛行員,因為他的好友在跳傘逃生的時候被對方擊殺了,因此他不在乎這個規定,見到就殺,還獲得了個綽號為屠夫。有的飛行員認為不殺跳傘的飛行員是一種騎士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這個國家就很有意思了,其他國家或多或少都會有人不遵守這個規定,但是畢竟還是小部分,而且在人多的情況下,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拉下臉面去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可是日本卻從不在乎這個,只要能抓住機會就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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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戰二戰期間,一些國家就禁止在戰爭中射殺跳傘飛行員,到了1977年,這條守則已經編入《日內瓦公約》,成了正式的戰爭法規。



正常情況下,傘兵降落是要去執行戰爭任務的,是帶有武裝的,嚴格來說,傘兵在降落傘下就已經身處戰鬥中了。


而跳傘的飛行員已經喪失戰鬥能力,跳傘只為逃生。


雖說在《日內瓦公約》的戰爭法規之前,一些軍隊早已制定了類似的行動準則,如二戰期間的納粹德國軍隊,就禁止他們的飛行員向跳傘的敵軍飛行員射擊。


當時在德國任空軍總司令的赫爾曼·戈林,在希特勒下達向敵軍跳傘飛行員開火命令時,也表達了自己的反對意見。


對於有世界霸主地位的美國軍隊,艾森豪威爾將軍也曾簽署命令,禁止向敵人跳傘飛行員開火。真正在戰爭期間,美國軍隊其實並沒有嚴格遵守這項規定。


日本就更不用說了,根本沒有這方面的顧慮。



不論是各國軍隊之間的默契還是後來的《日內瓦公約》中的戰爭法規,戰爭中不能射擊跳傘飛行員,有以下的原因:


一、培養一個合格的飛行員需要非常大的代價。


一個好的飛行員一方面要有好的飛行技術,同時也要有豐富的飛行經驗。培養飛行員不同於製造飛機,能夠製造出一架飛機,就可以很快製造出多架。


飛行員是有靈魂、有思想的,飛行的經驗達不到,能力也不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而合格的飛行員,在戰爭中犧牲了,擱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巨大的損失,因此,國與國之間要達成一致,不能射擊已經跳傘的飛行員,可以俘虜,等戰爭結束後放回,當然也可以換取一定的利益。



二、一個飛行員已經跳傘,就意味著認輸或投降。


任何一個飛行員,如果走到跳傘這一步,就已經到了不能架著飛機溜掉的時候,已經沒有抗戰的能力,和俘虜沒有兩樣。


作為一支正規軍隊,怎麼也應該優待俘虜。



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應該遵守《日內瓦公約》中戰爭法規地規定,不能射擊跳傘的飛行員,這項規定對於每個國家或軍隊都有益無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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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內瓦公約》中有這一項規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火。這個也幾乎成了各國中間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基本上只要飛行員跳傘逃生之後一般都不會再開火,自一戰到二戰,各國一般都遵守了這條規則,我們來看看為什麼。

首先就是培養一個飛行員的代價,因為當時的飛行員培養出來特別不容易,一架飛機被擊毀了很快就有第二架,而一個飛行員被擊殺後卻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來,這就是為什麼日本空軍後期被美國所碾壓的願意,因為沒有有經驗的戰鬥飛行員了,這樣美國就掌握了制空權,所以各國都默默遵守著這一規定。

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少校,是世界空戰史公認第一王牌飛行員,一生的戰績是讓人跪著仰望的352架。而哈特曼他從不射殺已跳傘的飛行員,因為今天你射殺開傘的對手,那麼明天跳傘的你就有可能被射殺。他自己有2次被擊落跳傘和14次迫降,甚至還被俘獲過,但是因為沒被認出,所以僥倖逃出。其中有一次他擊落了敵軍一架飛機,但是沒有擊殺對方跳傘的人員,就這樣他在1v4的絕對劣勢他被擊落,但是對方沒有再次射擊,反而在他很近的距離時打了個手勢然後放過了他。

於此同時我們看看各國是否認可這一約定,首先是德國,德國對這條那是相當的遵守,一位德國空軍指揮官曾經告誡他的下屬,你首先是一名戰鬥機駕駛員,但是,如果我聽說你向跳傘的敵軍飛行員開火,我會隨後將你的飛機擊落。德國空軍司令戈林,一直堅稱德國空軍堅持了一戰以來就有的騎士精神,從不向跳傘的飛行員開火。

美國對此就是半守半不守,他看你能不能把美國射殺飛行員的消息傳出去,如果當時就你一個人的話,基本上就是被判了死刑。而相反美國的飛行員跳傘包裡有一塊帆布,上面用十幾種語言寫著:我是美國人,請不要殺我,請給我食物和水,請將我送回美國,美國政府會厚報你的。並且美國的飛行員一般都會隨身攜帶幾枚金幣,作為賄賂俘虜他的人的資本,同時這個規定是美國空軍下令必須遵守的。

而日本就很好笑了,這條是對人的規則,畜生是不會遵守的。日本人在戰場上大肆射殺跳傘的飛行員,並且在南京空戰中射殺我國和蘇聯的跳傘士兵。然而搞笑的是有一次空戰,日本人擊落了一架美軍飛機,當時飛行員正處於跳傘狀態,而日本飛行員竟然飛過來探頭看看美軍的飛行員,當時的美軍飛行員掏出自己手槍直接命中他的頭部,這也就成了手槍擊落飛機的首例。無獨有偶,二戰中有個山崎卓的日本飛行員,在日本橫濱因為飛機中彈而被迫跳傘自救,但是被地面上的人以為是美國人,直接當場射殺。

而對於這項規定的執行程度,則看指揮員自己了。澳大利亞的王牌考德威爾也打降落傘,原因是自己的好朋友跳傘後被敵人射殺了,所以他在空戰史上就以射殺降落傘聞名,綽號屠夫。還有就是蘇聯的二號王牌波克雷什金,他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原因就是自己兒子跳傘被人射殺了。美國的杜立特將軍就曾經鼓勵自己的下屬射殺跳傘的飛行員。但是在2015年的時候,土庫曼旅因為射殺俄羅斯跳傘飛行員,而在俄羅斯毀滅性的打擊下全軍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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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戰爭告訴我們,一旦發生戰事,消滅敵人的一切有生力量,才是制勝的關鍵 於是,各種子彈導彈橫飛,各種部隊被投入其中,直至血肉全部被碾碎 戰鬥機 飛行員 軍事裝備 軍事歷史 跳傘 天下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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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同天


  謝邀!在《日內瓦公約》中有這樣一條規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火。隨著《日內瓦公約》的生效,這幾乎成了各國軍人都謹記恪守的一條規定,只要飛行員縱身一躍、跳出機艙,從傘包張開的那一刻起,基本上就不會有人向其開火射擊。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實戰中都非常默契地遵守了這條規則。今天,讓我們探究一下其中的原因。

  首先,培養飛行員的代價非常高昂,飛行員的生命值得共同珍視。無論是一戰、二戰時期,還是現代,對每一個國家來說,培養一名飛行員,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一架飛機如被擊落,很快就會造出第二架;而飛行員被射殺後,卻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另一名飛行員。二戰後期,日本的零式戰鬥機雖然性能依舊領先,卻完全喪失了制空權,就是因為日軍已經找不到有經驗的飛行員了。

  其次,根據聯合國《戰爭條例》中關於“地面戰爭法規”這一項的表述,跳傘之後的飛行員是喪失戰鬥力的非戰鬥人員,他與傘兵不同。傘兵在降落的時候是帶有武裝的,並且從技術上來講,傘兵在降落傘下就已經身處戰鬥中了。對此,《戰爭條例》是這樣表述的:“戰爭法規不禁止向傘兵和其他以及類似通過傘降執行敵對任務的人員開火,除上文所提的其他人員則不應向其開火。”這條守則於1977年被正式編入《日內瓦公約》。

  二戰期間,即便是納粹德軍,也禁止他們的飛行員向跳傘的盟軍飛行員射擊。有一名德軍指揮官對他的飛行員說道:“你們首先、和最後,都只是戰鬥機飛行員。如果讓我聽到你們中任何一人向跳傘的敵人開火,我會把你就地槍決。”即便赫爾曼·戈林,在希特勒下達向敵軍跳傘飛行員開火這種命令時也感到不悅,對阿道夫·加蘭德將此行為形容為“謀殺”表示贊同。在美軍方面,艾森豪威爾將軍也曾簽署命令,禁止向敵人跳傘飛行員開火。

  然而,在日軍方面,踐踏《日內瓦公約》的行為比比皆是,漠視飛行員生命的行為也是司空見慣。日軍在戰場上大肆射殺半空中跳傘、毫無防範的飛行員,1937年攻陷南京時,更是在外國牧師的眼皮底下瘋狂射擊國民黨空軍和蘇聯空軍的跳傘飛行員。有句古話說的好: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日軍的暴行在實戰中得到了報應。在一次空戰中,一名日軍飛行員駕機擊落了一架美軍飛機,美軍飛行員隨即棄機跳傘。洋洋得意的日軍飛行員竟然飛過來,將頭探出機艙想看看美軍飛行員是否斃命。結果被半空中的美軍飛行員用手槍射中頭部,從而演繹了一個手槍擊落飛機的戰例。無獨有偶,有一個名叫山崎卓的日軍飛行員,在日本橫濱上空的一次空戰中,由於飛機中彈而被迫跳傘,結果卻被地面上的戰友誤當成美軍飛行員,還沒等落地就被打成了“篩子”。


慕什塔戈


眾所周知,飛行員的價值要比戰機要高得多,那麼問題來了,在空戰中能不能把飛行員當敵人一樣射擊?這麼說吧,從國際慣例來說,不能射擊已經跳傘的飛行員。

既然大家都知道,飛行員的價值比戰機還要高,因為培養一名合格的戰機飛行員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從理論上說如果射擊飛行員,一定可以挫敗對方國家的軍事實力,那麼為什麼大家都會默默遵守“不射擊跳傘飛行員”這個規則呢?

不知道大家注意過沒有,在歐洲一些空戰題材的影視劇中,一旦飛行員跳傘,敵對一方就會停止射擊,任由飛行員跳傘。

這個規則大致基於兩點原因:

1、跳傘的飛行員是屬於退出戰鬥的非武裝人員,就像士兵投降一樣已經沒有了戰鬥力,如果對這樣“投降”的敵人再進行射擊是不人道的,而傘兵則不同,他們是隨身攜帶武器裝備的戰鬥人員;

2、本身飛行員就是一種“稀缺”資源,飛行員並不能像戰機一樣批量生產,飛行員的培養週期極其漫長,作為高價值群體,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對於交戰雙方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就像古代貴族被人俘虜之後,不僅不會被虐待,反而會享受優待,這就是因為他們本身存在的價值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在二戰中,即便是法西斯德國,在空軍中就有規定,不準射擊已經跳傘逃生的敵軍飛行員,甚至有指揮官告誡下屬,一旦被他知道有人違反這個規則,就會將他的飛機擊落。

美國人對於這個也是嚴格遵守的,他們甚至為自己的飛行員準備了求生的裝備,用十幾種文字向敵軍傳達不要向我射擊,我是美國人,請優待我。

但是,在這些國家中,日本則唱著反調,他們完全不顧什麼規則,對於美軍戰機飛行員也從來不講人道主義精神,更為嚴重的是,日本空軍把射擊飛行員作為訓練科目,但是美軍在太平洋戰場上卻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這樣的結果是日本零式戰鬥機飛行員越來越少,並且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充,因而在空戰中屢屢戰敗,逐漸失去了制空權。

而這項被大多數國家默默遵守的規則,在1977年被正式納入《日內瓦公約》,成為國際條例,各國必須遵守和執行。


蘇忖


首先,來源於第一附加定義書--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文案中第四十二條就寫有對跳傘飛行員的保護。

同樣的無論是在1977年編入《日內瓦公約》條例還是《戰爭條例》中的地面戰爭法規都有對無作戰能力的跳傘飛行員的保護。

事實上,早期的飛行員都是軍官級別的人物。從一個士兵到飛行員的培養是非常的不容易的。要知道成為飛行員身體要求近乎苛刻,在後期的培養也是嘔心瀝血的。相比於戰機,飛行員的價值就顯得重要的多了。戰機可以很快被複製出來,而飛行員卻很難短時間培育完善,有經驗的飛行員更是一種寶貴的資源。所以飛行員的損失才是讓人心痛的方面。

因此在早期的空戰中各國間就有不成文的,禁止向飛機出事的無抵抗能力的跳傘飛行員進行射擊。互不射擊跳傘飛行員這或多或少是英雄精神的和人道主義的體現,畢竟沒有誰能保證自己那天不會成為在空中降落的活靶子。當然這裡只是禁止在空中直接致死跳傘飛行員,不代表飛行員落地後不會被俘虜。作為軍官級別的飛行員一般掌握更多的情報,這是敵對方迫切想要知道的。

戰爭的殘酷是和平年代的我們難以想象的,戰爭對人性的摧殘也尤為恐怖。

二戰中的歐洲戰場,特別是在東線的蘇聯和德國的戰鬥中,射殺跳傘飛行員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各國間的仇恨不會讓對手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敵人,今天你放過敵人,明天他就會射殺你。而在太平洋戰場的日本和美國間的戰鬥更為殘酷。國際慣例對於日本已經不起作用,射殺美軍跳傘飛行員是常有的事了。值得一提的是,依舊有飛行員在殘酷的戰鬥中保存著自己的人性,作為代表的德國王牌飛行員埃裡希·哈特曼便是一位代表,一生擊落352架戰機的王牌戰士,卻從不擊殺空中的跳傘飛行員,值得讓人稱讚。

是的,戰爭很殘酷。有人為了屠殺,也有人為了保衛祖國,保衛自己的人性主義。捍衛戰爭規則不僅僅是一種榮譽更是人性偉大的體現。


品讀武器裝備


不向跳傘的飛行員開火的真正原因是: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少校,世界空戰史第一王牌飛行員,一般空軍公認的標準是擊落5架敵機即被認可為王牌,而哈特曼的戰績是讓人只能跪著仰望的352架!


哈特曼從不射殺已跳傘的飛行員,其實這是在天上交戰的飛行員們的一種共識,今天你射開傘的對手,明天被打的那個人可能就是跳傘的你!

哈特曼在二戰共擊落352架敵機,但是自己也有2次被擊落跳傘記錄以及14次受傷迫降記錄。在東線他甚至被俘過,還好沒被認出來,當然也由於飛行員一般是高價值目標,即使蘇德戰場異常殘酷,甚至有時不接受對手投降,但也輕易不殺害飛行員戰俘,所以哈特曼很幸運乘著蘇聯人疏忽又跑回去了。

他最驚險的一次是在西線與P51纏鬥,1V4絕對劣勢的情況下秒殺了1架P51,擊傷一架隨後被擊落,但正是因為他剛剛沒有射殺對方跳傘人員,所以美軍飛行員飛到了一個很近的距離對他做了一個狠狠的手勢然後還是放過了他。

戰鬥機是飛行員的武器,一旦被擊落跳傘,他就失去了武器,不向失去武器的人下殺手是騎士的道德。可是你首先要明白,騎士道德的根源是什麼。

那就是:這回我放了你,下回我倒黴的時候,你老哥也要手下留情啊!(西方騎士的贖金制度)


你說我像風


因為這是違反日內瓦公約的。


在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官網上可以查詢到,早在1922年制定的《空戰規則草案》就已經加入了對跳傘飛行員的保護,其第四章《敵對行動》第二十條是這樣表述的:“ 機上人員因航空器喪失戰鬥力而力圖跳傘逃生時,在其降落過程中不得對其進行攻擊。”雖然這個《空戰規則草案》最後並未被列入正式日內瓦公約,但說明當時人們已經普遍認識到跳傘飛行員屬於非戰鬥人員,應該不與攻擊。

1977年6月8日生效的日內瓦四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和兩項《附加議定書》(《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和《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更是制定了適用於戰爭的詳細人道規則。

其中《第一議定書》明文規定:

第四十二條 飛機上人員

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對象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

也就是說除了傘兵外,其他毫無攻擊能力的跳傘逃生人員都應該不予受到攻擊。

其實在日內瓦公約這條規定生效前,各國空軍大都有類似的出於人道主義和騎士精神的內部規定,但是在二戰中和朝鮮戰爭中還是屢次出現日軍飛行員射殺敵跳傘飛行員,以及美軍飛行員射殺志願軍跳傘飛行員的惡劣行徑,受到廣泛指責。

1943年3月,B-24轟炸機的副駕駛員歐文·巴蓋特少尉在跳傘逃生後遭遇一架日軍零式戰鬥機的射擊,他為了自衛拔出11.9毫米的M1911柯爾特手槍向日軍飛機射擊,碰巧擊斃了日軍飛行員,導致零式墜毀,創造了戰爭史上的一項奇蹟。


航空愛好者AMR


日內瓦國際公約上所有國家共同簽字簽字確認的,跳傘飛行員屬於非戰鬥人員,不得射殺!該條約同時約定交戰國不得使用燃燒彈,白磷彈,雲爆彈,集束炸彈,核生化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從聯合國角度來看,射殺飛行員其實也沒事,聯合國除了口頭譴責壓根就沒啥能夠懲戒的能力,但是違法成本很嚴重,等於直接開放對交戰國的權限!

以敘利亞反對派射殺俄羅斯飛行員為例。普京雷霆震怒之下,直接有一千多架次的戰機對事發當地進行轟炸,以平均一架戰機掛彈兩到四噸為例,這就是幾千噸炸彈。其中還包含了雲爆彈,白磷彈,集束炸彈等禁用武器。直接消滅了武裝分子一個旅,一千五百多人。百姓不計,整個城市夷為平地。但是,俄羅斯此舉卻是合法的,聯合國允許的!聯合國憲法規定:射殺敵國跳傘飛行員屬於戰爭犯罪,受害國有權使用任何方法進行報復還擊,這條法律同樣是放屁。

因此,在戰爭中有仇恨是可以理解的,想要射殺飛行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千萬不能腦袋發熱直接殺了,不然就會被報復得很慘,一定要相信君子報仇十年不晚!臥薪嚐膽真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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