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現在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之間會有矛盾?

沈城快報


有矛盾很正常嘛!就怕業委會同物業公司狼狽為奸,出賣業主利益,遇到的很多,物業管理公司除了小區內按面積計算業主交的物業費以外,還有很多收入:地下室的有線電視、各移動公司、裝飾公司甚至收廢品的房屋、設備房的租賃費,電梯及公共場合含高層建築牆體、屋面廣告費,地面停車位等收入,這些應為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採用免費地下停車位、免物業費等小恩小惠來誘惑、行賄業委會人員,使物業公司的收入增加、工作不到位無人監督,損害了廣大業主利益,特別電梯及公共設施的維修、維保,同業委會聯合採用少做多報的方式,套取公共維修基金。之間有矛盾,很正常,可能說明你的業委會有正義感,代表業主的利益,行使了監督權力。如果業委會成員因貪小便宜而未得滿足而產生的矛盾另當別論了。


醉江南小鎮


謝邀!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可能回答不是太專業,但是就事論事,確實很多物業做的挺不好的。

前不久我們因為暖氣的問題找物業,結果物業說不屬於他們管,讓找供暖管家,找到供暖管家,他們說室內的暖氣不屬於他們管,應該找物業,結果這個皮球來回踢了好幾天也沒有解決問題。

於是上網搜查暖氣不熱的原因,準備自己動手,結果鄰居說自己整壞了管道可是要賠償的。嚇得也不敢亂動了,無奈通知供暖管家暖氣不熱乾脆停了得了,才得到了指導,我們自己動手解決了問題。

再說物業吧,也想找人家發火來著,但是人家說了,我們只管公共區域的物業問題,室內是業主自己的問題,你還能發火嗎?

這種踢皮球現象很多,僅舉此一例足以看出物業的位置和態度,當然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的利益的,肯定要和物業公司有矛盾了。

要我說還是大家在買房時就應該多考慮一些問題,多保護一下自己的權益才對,免得日後有那麼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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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兩個群體都沒有存在的必要,缺乏可持續存在的根基。物業是資本誕生的事物,名義上是服務公司,實則是在做管理公司,住戶們下班後還需要被管理著嗎?業主委員會名義上是為業主維權的自發團體,在我國現在所處的意識品行條件下很難做到被多數業主自發的支持,即便規模小一點的小區,業主會成員也很難下班後再盡義務。

可見,兩個同樣處於不可持續的團體,又有著完全不同的需求,只能或者吵架,或者解散的結果。其出路如何,可參見我在頭條的另一篇回答。


東方長安


關鍵看物業公司是不是開發商物業公司,如果是開發商物業公司,沒有業主委員會時,想怎收就怎收錢,唯利是圖貪得無厭不擇手段,沒人來約束,有了業委會,肯定會約束不當得利不當收費不當盈利,業委會主導權不強力的,甚至矛盾會激發到業委會讓其滾出小區它都賴著不走,誰養這些開發商物業爛人(不是一線的辛苦工人,而是個別高層只食利不幹活的,就因為它是開發商指派的),,,,,,如果是業委會自選物業 ,矛盾會小很多,開發商物業以不擇手段獲利為主,業委會自選物業以為小區服務為主,並且業委會有絕對主導權,有矛盾也是以協商解決積極處理為主,,,,開發商物業行當就應該徹底消失,


不見前年秋月朗


其實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本來就是代表不同的兩方來進行溝通合作的。

物業以利益為首位,他是要賺錢的,提供的服務都是需要收費的;

業委會則是由業主選拔出來的業主代表,為業主們爭取權益,將物業的作用發揮到最大,並且對於調配的資金也有話語權,可以說是用來制約物業,防止有些物業胡作非為、從中撈錢。

所以,兩者之間有矛盾再正常不過,要是業委會和物業狼狽為奸,那最慘的就是大量業主了,他們的權益勢必收到侵害。


非離譜


我作為業主委員會的一員,試做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供大家思考探討。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選聘物業,監督物業,來更好的服務業主。從法律法規上和理論上來說二者是一致的,更好的服務業主,建設小區。

現實中,物業公司作為盈利性企業,把利潤最大化作為根本,特別是開發商物業,地方性小物業,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監督下,權利氾濫,盤剝業主,把小區當成肥羊進行宰割。業主委員會成立的過程本來就很艱難,好不容易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要監督管理物業,不利於物業公司盤剝業主,亂收費。所以就有了矛盾。



矛盾的引起說白了也是“利益”兩個字惹的禍。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如果和物業公司一起掙錢,配合物業,成為“偽業主委員會”,就不會有太多矛盾。當然了,一些大的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陽光共管小區”,也不會有太多的矛盾。


業主物業說


有矛盾屬於正常,一個想得到高質量的服務,價格還的低,一個就是提高服務質量的加錢。2個階級立場,有矛盾屬於正常,業主委員會合物業公司他們之間相互博弈,博弈好大家都受益,博弈不好那就自行發揮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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