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部門因爲經營不善,想讓我自動離職,怎麼才能得到我該得的補償?

林東海emmmmm


關於勞動合同的,本來的部門因為經營不善,想讓我自動離職,怎麼辦?

由於企業部門經營不善,導致解散,員工合約未到期應該繼續履行原合同。如果你不想繼續留任或者勞動合同法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企業承擔二倍經濟賠償金。按照你的工作時限10個月來看,工作滿半年未滿一年應該要求補償2個月的工資,至於1個月的代通知金,要看企業與你約定的離職日期。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提請經濟補償金需要提供企業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辭退通知書、郵件、短信、微信)。沒有證據,在法律中不會得到支持。

公司讓你主動離職的做法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主動離職,企業可以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只要勞動者簽字,視為自動離職並放棄任何補償金的形式。簽字可以認定為員工的個人離職行為,與企業無關。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工作地點,調崗調薪。這項規定也是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由於你原部門的解散,工作內容會有相應的變動但是薪酬不能隨意調整。所有變動都需要得到員工的書面簽字確認。如果企業未與你協商一致,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仲裁,主張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即經濟補償的雙倍。

無論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離職,都需要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商。良好的溝通總會有解決的辦法。一旦企業違法,也要記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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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門經營不善公司讓其自動離職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你完全有理由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賠償金2N。

第二,公司讓勞動者自動離職,而不是自動發放辭退通知書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和法律風險,只要勞動者簽字離職,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補償。

第三,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擅自給勞動者調崗調薪或者更換到不方便的地方工作。

第四,公司違約辭退適用2N的經濟賠償金原則,至於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在法律實踐中很難得到主張。

最後,你在公司工作了10個月,根據工作滿半年未滿一年計算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但是這種情況的前提是必須單位書面辭退你或者郵件、微信等通知辭退,否則需要採取錄音等方式將違約責任鎖定在公司方,不然沒有證據,在法律實踐中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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