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業績不好訂單少開始裁員,這種做法合規嗎?

aiex88


換個角度思考這個問題,如果你是老闆,你的公司訂單減少,業績不好,你會怎麼辦?堅持不裁員,最後公司倒閉,然後呢?把員工請到你家裡上班,正常給發工資嗎?

顯然,這條路走不通!即使有些企業可以堅持,但並不是每家企業都可以堅持;有些企業挺過一段困難時期可以再出發,但並不是每家企業都可以挺過去。既然現實如此殘酷,法律要如何規定呢?難道法律會規定,企業即使破產也不能裁員嗎?如果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你認為是合理的嗎?是有利於推動社會進步,還是推動社會退步呢?

明白上述到了,就應該明白:公司若真是因業績不好而裁員,並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操作、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就不存在違法問題。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可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雙倍賠償的理由是什麼呢?根據勞動法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據此來看,雙倍賠償的理由並不充分。除非可以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2倍賠償金。

以上供參考,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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