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的:違章的這些費用不用交?元芳,你怎麼看

最近網路出現了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5月1日開始的新規定的熱議:“5月1日起這項違章不用自己掏錢。”

熱議的:違章的這些費用不用交?元芳,你怎麼看

歡迎圍觀“高速小黃人”

我們就以高速公路的拖車來說說理解吧。高速公路上如果發生了故障、事故,導致車輛不能再繼續開動的,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道路行車安全,當然是必須要拯救隊部門前往拖車,把停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事故車拖離高速公路,從而儘快恢復高速公路的車道正常通行,如果故障車、事故車長時間停留在高速公路上,尤其是主車道,很容易引發二次事故,所以,高速公路的交管部門對於不能再繼續開動的故障車、事故車會盡快聯繫拯救隊部門拖車。

那麼,各位司機朋友,你們如何理解新規的呢?我們來對慢慢理解(括號內的是我的理解),歡迎各位提出各自的理解。

現在5月1日開始,新規正式實行,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就是會把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車拖離高速公路,拖到就近的停車場,停車場會有專職的工作人員值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這就是說,事故種的貨車上如果有貨物,司機、車主要自行聯繫車輛來轉運貨物,停車場不對貨車看管。)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就是說,如果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為需要鑑定事故原因、事故責任的,而發生拖車的費用,是由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用車主、司機承擔的)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而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高速小黃人,還是希望各位司機朋友安全行車,配合交管部門的工作,讓行車秩序好起來,安全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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