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做筆錄,車費能找警察報銷麼?

真昉


題主說是“被傳”,那麼可以理解為“被傳喚”。

一般分為口頭傳喚(當面口頭或者電話通知)和書面傳喚(郵寄或者當面交付)兩種。PS:強制傳喚就不解釋了,大家可以通過字面發揮聯想。

一般“被傳喚”都是用於違法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和犯罪嫌疑人(違反刑法)。兩者都是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

不過就工作這麼些年都沒有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先例,都是我們去抓的。(抓獲後在當面書面或者口頭傳喚)

按照題主的字面意思就是違法行為人被傳喚了。你都已經違法了,去公安機關是接受處罰的,公安機關會給你報銷車費?

關於證人作證,這點上以實際工作為例子都是公安機關上門取證或者自行前往尋找。如果遇到不願配合或者畏於違法人員的證人,公安機關有可能半夜三更去證人家或者用車接到第三方地方去取證,所以也就不存在路費問題。還有就是證人是不能被傳喚的。作證是公民義務,但是公民也有拒絕的權力,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小侯不想上班


為什麼說這是個好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指向了證人權利保障制度建立中的重要一環,即如何對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必要支出進行補助,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同時也應當享有個人財產不因履行作證義務而受損失的權利。

目前從立法角度,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訴訟中,已經明確了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應當得到合理補償,這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科學立法推進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舉措。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證人配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履行作證義務的必要支出,確實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補償,所以從法理角度,被要求(詢問)到公安機關作證,車費公安機關應予報銷。

不過比較遺憾的一點是,只有立法上的依據,公安機關目前還沒法支付這部分費用,根本原因在於,如何進行補償的細則尚未出臺,由於這一部分的財政保障是由同級政府負責的,相關實施細則也需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公安機關才能執行,不然給多給少,公安機關都要背鍋,現在政府財務管理制度越來越完善細緻,公安機關受黨和政府領導,也必須遵守黨的政策和政府的制度。

所以我們也期待著各地政府的具體實施細則儘快出臺,使證人的權利得到合理保障,群眾與政府合力,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不過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如果是在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中,目前《行政訴訟法》未立法對證人進行保障,證人配合的是哪一類案件的調查,需要區分清楚,而由於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十分巨大,數據顯示每年辦結的刑事案件約120萬起,而行政案件的數量約在3000萬起,盲目實施保障會給財政造成無法負擔的壓力,所以對證人的保障,也許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給予理解。


一笑風雲過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的法定義務,也規定證人應當享有的法定報酬,這是司法改革向"平等”走出的文明步伐。

在司法實線中,證人有多種身份

1、同案,既是同案嫌疑人,其行為又構不成起訴條件。比如兩人,一人拿棒子,另一人空手去打人,拿捧子的用棒一下把對方打成輕傷,而空手去的人既沒指使,又沒動手,這個空手的人既是同案嫌疑人,又是證人。在公案偵查階段就是這種情況,到法院開庭審理時,空手人是什麼也沒幹的人,法院傳喚他時,他就是證人,而非同案嫌疑人。

2、證人有作正確的證據,也有作不正確的證據,律師查閱檔案後發現有疑問,要求證人到庭作證,並被質詢。比如某一小區被兩小偷行竊,有老頭老太向警察報案說"有兩個女的偷了他家錢。"結果刑警查不到兩個女的。過了幾天,另一家又被偷,主人偷偷溜到房外報案,兩小偷當場被刑警抓獲,小偷交代了幾天前在老頭老太偷了錢,由於錢數完全不同,老頭老太非要咬死說是倆女的偷了他家錢,使得案件無法定案。

3,也有作假證的證人,比如,某一天傍晚天氣濛濛,對一人走路撞了我,我與朋友3人一起走,我先打了對方,我反而被對方打成輕傷,我為了使對方判刑重些,我說,我推了對方一把。我的朋友自然幫我作證,說對方先打人。庭審那天,律師提出:"那晚天色濛濛,嫌疑人看不清而撞上被害人,你們兩個怎麼能看清誰先打誰呢?"我倆朋友硬的狠,一口咬定,拿法官和律師也沒辦法。

以上說明證人有同案人,旁觀者,親戚朋友,有失主,等等。

我認為,刑事證人和民事證人要有區分。什麼樣的證人不能,或能享受法定報酬,需要細則介定和規定。有《細則》了,還要政府作出財政安排。總之,法律的細化,是提升司法文明的必由之路。


另格有經


本人就是警察,題主說被傳做筆錄,既然已經說了被傳了,傳就是傳喚,傳喚分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你說的傳喚肯定是口頭傳喚而不是書面強制傳喚,而且傳喚只適用於違法行為人和犯罪嫌疑人,證人是不能適用傳喚的,如果你都被傳喚了,肯定是犯了事警察才找你,你覺得車費找警察報銷合適嗎?問完材料不把你採取行政或者刑事強制措施,你能回去就不錯了,還報銷車費


我是一個大王


我就在派出所工作,這個問題問的好,在我們平時工作中,傳喚違法人員來所或者通知證人來接受詢問,還真沒用提出要求報銷車費的,但是作為被詢問人,接到讓去派出所的電話,可以說沒錢沒車自己去不了,讓警察接送,為了案子能更快偵查,我們這也經常開車去接被詢問人來所或者直接在他所在的地方取筆錄。報銷車費基本是不可能了。讓警察接送沒問題,油都是單位給出。特別是證人,少一份證可能案子到法制都過不去,要是著急,幾百公里我們都得開車過去取筆錄。

總結下就是報銷車費沒遇到過,但不管是犯錯被傳喚,還是通知來所作證,要真是不方便,讓民警接送是沒問題的,當然了要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巴不得開車去接你來到案了。😁


海盜船長5


你報警,警察出警也向你收費可以嗎,



燒烤白皮豬


只有對犯罪嫌疑人才能用傳票。證人是用通知並加上請字。法律規定,通知人應當保證證人人身安全,承擔證人差旅食宿誤工等費用。因此,證人有權要求通知人派出交通工具接返或要求通知人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可以拒絕作證。犯罪嫌疑人則必須按傳票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無權提出任何要求。


不糊塗時塗糊不


筆錄分為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詢問一般是報案人,證人,被侵害人。訊問一般是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做的筆錄。法律規定每一個人都有義務配合警察調取證據,配合調查。


拖拉機駕駛員2


被傳做筆錄,肯定是你犯了某事,或與某事有密切的關係,才會被傳。你的事還沒定性,最後得到什麼處理結果還是個未知數,你提出報銷車費及補償,未免太早。如果你是目擊證人身份,與事件雙方都沒關係,也沒利益牽扯。警方都會主動上門找你作筆錄取證,不會傳喚你到場,你也可拒傳。事與你無關,你只是證人身份,你有作證的義務,但無到場的義務。確實需要你到場指認作證,你可提出合理的補償。但你若是屬“汚點證人″一類,被傳時必須到場。


待俺來也


你若不是當事人可以要求報銷,還可要求誤工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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