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經移交檢察院,取保候審到期後公安機關有權解除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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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都有取保候審權。案子移交檢察院以後,即把案件的管轄權由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的偵察權,改為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公訴權。此時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權,公安機關也同時移交至檢察院。

對於犯罪嫌疑人再釆取什麼強制措施,由檢察院決定。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偵查階段表現良好,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也仍然採取同樣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方式。

當然,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監視居住,或逮捕入獄。

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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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另外四種是監視居住、拘傳、拘 留、逮捕。本案中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說明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現在是否解除取保候審要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而定,如果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肯定要解除取保候審。如果決定提起公訴,肯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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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下我原先所在基層檢察院的做法。案件移送過來後,公訴科會先看一下采取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是一年時間,審查起訴一般就一個月,延長的話是半個月,就算有退回補充偵查2次,2個月時間,不是很重大複雜的案子,取保候審的期限一般都夠用了,這種情況就不給再辦取保候審手續了。在期限裡訴出去到法院就是了,法院再辦取保候審手續去。但是如果取保候審快到期了,檢察院就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防止取保候審到期沒有強制措施。這些都會在公訴階段辦理。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但是實踐裡,不是公檢法共用這一年,而是公檢法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比如檢察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後,期限又重新計算一年了,法院再辦,又是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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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情況,取保候審到期時必須解除取保,因為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可超期。如果移送檢察院,正常應由檢察院重新取保,公安機關解保,如檢察院沒有重新辦理取保,公安機關在取保到期時應通知檢察院辦理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按期解保,實踐中也有檢察院不理會的,那麼就由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後再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是監視居住。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前案件已經到法院進行判決了,那麼取保候審就自動解除了,如果到期還沒判決,應由法院重新採取強制措施。這方面的銜接檢法兩家一般做的不主動,而公安機關移送後對案件進展情況又不甚瞭解,導致公安機關強制措施到期時還得找檢察院溝通由誰來繼續辦理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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