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布經營性天然水域游泳場服務標準,要求岸邊百米沒有汙染源

6月5日,浙江省發佈了《經營性天然水域游泳場所服務規範》(DB33/T2117-2018)省級地方標準。標準規定了經營性天然水域游泳場所的

水域開放條件、水質衛生氣象環境、水上和岸上設施設備、服務質量和服務程序、溺水處置和服務改進等的要求。

浙江發佈經營性天然水域游泳場服務標準,要求岸邊百米沒有汙染源

“經營性天然水域”由法人組織經營管理的依託江、河、湖、海等非人工形成的水域向社會公眾提供游泳及其相關服務的場所,具體又分為江河類、湖泊類、濱海類。

對於水域,總體要求所應遠離工業汙染源地帶,也應避免對周圍干擾;嚴禁血吸蟲病區或潛伏有釘螺地區開闢天然游泳場所;岸上應有較為寬闊的平地;水底與岸邊地質適宜,不應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汙染物,岸邊100米以內不應堆有汙物或存在滲透性汙染源;水域沿岸有一定的綠化面積,預防水流侵蝕,保證天然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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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水上設施標準也做了要求,如水面應按一定水深範圍分別設置不同顏色且顏色鮮豔的浮筒,並有告示說明其所代表的水深範圍。在安全方面,要求經營性天然水域游泳場所救生員應具有國家初級及以上游泳救生員資質,在海濱游泳場所的救生員還應獲得中國救生協會海浪救生員證書方可上崗,救生員應進行年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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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類、江河類天然游泳場所按每360㎡配備1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海濱類天然游泳場所按海岸線每100m配備1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各海域至少設有流動救生員1人;各水域至少有醫務人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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