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13)」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监察法释义(1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法释义(1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編者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本平臺將陸續推出釋義內容,對監察法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法律條文進行闡釋,以供廣大幹部群眾利用空餘時間進行隨身學習,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動自覺。

「监察法释义(1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於監察官制度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為建立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建立監察官制度,是黨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確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過程中,多次對監察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系列重要論述,為構建監察官制度指明瞭方向,明確了目標,樹立了行動指南。中央紀委領導同志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高度重視、態度鮮明,多次對構建監察官制度作出明確指示。監察法的規定落實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為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確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監察官制度的關鍵所在是權責對等。要依據監察法的基本規定,立足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吸收國(境)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制度體系,對監察官履職的政治、道德、廉潔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有利於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增強工作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依法履職盡責,為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貢獻力量,這也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組織制度創新,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為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具體制度賦予法律依據。在監察官等級設置上,要創制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獨立於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參考古今中外的監察官稱謂,創制充分體現中國文化特點的監察官銜級名稱。監察官等級既要層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方針。在監察官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設計上,要科學設立上下進退機制。監察官門檻要高、退出機制要強,尤其是要細化規定違法違規監察官降低銜級、處分等條件,把重音落在從嚴建設隊伍上。對於監察官的工資待遇,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突出責任和擔當,參考有關專業幹部隊伍的待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研究解決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其具體依據是法律還是其他法規、規範性文件等,監察法並未作出明文規定,這有待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由有關機關進行決策。

「监察法释义(1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審核:羅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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