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發文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兼職、創業 長江周刊解讀六大關注熱點

九江发文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业 长江周刊解读六大关注热点

九江发文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业 长江周刊解读六大关注热点
九江发文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业 长江周刊解读六大关注热点

問題一:公務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下海創業嗎?到底這份文件適用於哪些人群?這裡的在職是在編的意思嗎?對於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創業的,可否享受相關政策優待呢?

解答:據瞭解,《意見》適用於全市各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人員除外。

此外,事業單位在切實履行所承擔的公益性服務職能的前提下,應鼓勵和支持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以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形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問題二:如果是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被選派到企業掛職鍛鍊,能否在掛職企業領取薪酬?

解答:根據《意見》,我市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相關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能在掛職企業或項目合作單位領取薪酬。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掛職企業或項目合作單位獲得的其他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原單位,由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同時,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

合作期滿後,專業技術人員應返回原單位,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問題三:我是醫院的在編員工,如果想要辦理停薪留職自己創業,應該提交哪些材料,要辦哪些手續?如果創業失敗,能否重新回到原單位?

解答:我市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加快實現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並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或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市直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批准),可由原單位在 3 年內保留人事關係。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當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原單位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合格的,其檔案工資可按國家規定正常調整。為防止對事業單位正常工作造成影響,離崗創業人員數量原則上不能超過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10%。

根據規定,單位應根據離崗人員實際,建立相應的聯繫管理辦法,對離崗創業人員實施日常管理。離崗創業人員應定期向單位彙報有關情況,保持經常性聯繫。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如果事業單位遇有撤銷、合併、改制等改革情況,應提前通知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參與改革。

問題四: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後,社保醫保等怎麼繳納?還能享受原單位的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社保、醫保等“福利”嗎?

解答: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繳納至原單位並由原單位代繳,單位承擔部分由個人和原單位協商解決。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有關問題按《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字〔2017〕417 號)有關規定辦理。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卹金和喪葬費規定。

同時,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進行,除出現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等次;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佔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但是,如果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 15 個工作日,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問題五:如果我從事業單位出來自己創辦企業,有沒有相關政策幫扶企業發展的?

解答:此次《意見》主要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科技型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依法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科技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協議,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三方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每年年度考核時,向單位報告兼職或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其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問題六: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後,會涉及到崗位空出,會不會需要重新補充人員進入體制?

解答:根據這個問題,我市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崗位”),並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

根據創新工作實際,事業單位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

事業單位還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兼職。事業單位設置流動崗位,可按規定申請調整工資總額,用於發放流動崗位人員工作報酬。流動崗位數量一般不超過崗位總量的 10%。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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