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紙化辦公輕鬆高效,炫酷無比?訴訟尷尬了解一下

在現代職場中,隨著WPS Office、ps、釘釘、Foxmail等一系列網絡辦公軟件的應用。即減少了紙張的浪費和歸檔保存,又減少了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特別是對人力資源這類比較繁複的工作而言,這類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的更為明顯。無紙化辦公簡直是對HR工作的一種解放。但是這種無紙化的辦公模式真的是百利而無一害嗎?在面對訴訟糾紛時,這些無紙化的交接程序該怎樣留下證據,有法律效果嗎?

案例分析:

李先生在上海某遊戲公司工作。入職後,公司通過辦公室釘釘辦公軟件向其公示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開不要求其簽字確認。但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表明,員工一個月內累計請假達到4天,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李先生在一個月內累計請假有5天。因此,該遊戲公司向其發放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對此,李先生表示並未收到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也不受規章制度的約束,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不得,遂把該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解除賠償金。

審判結果:審判機關認為,雖然公司方面提供釘釘的賬號和密碼,但是並沒有留下相關書面證據和有力的證明。所以無法證明其規章制度對李先生又約束力。因此支持了李先生的賠償要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載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銀。與個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載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載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展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 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西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村工作年限等決定圖發生勞動爭議的,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原下列憑證: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

(四) 考勤記錄;

(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HR如何應對無紙化辦公中法律憑證缺失的問題?

我國的勞動法為了儘可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再勞動爭議中比勞動者負有更大的舉證責任。因此,儘管無紙化辦公的時代已經來臨,但是HR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等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留。因為這是處理勞動糾紛時避免陷入完全被動狀態的一種憑證。

無紙化辦公輕鬆高效,炫酷無比?訴訟尷尬瞭解一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