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有什麼規定?

滄海6818383


沒有責任!

對於人販子,深惡痛絕。我認為母親沒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應該也是肇事車主有民事責任。

人販子家屬將母親告上法庭,無非就是根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其進行經濟賠償,但是該母親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的要件:首先,這位母親的做法是合法行為,女兒被人販子搶走了,母親去搶自己孩子,這當然是合法行為;其次,這位母親在實施救孩子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母親救孩子的行為並不是導致人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使有過錯,那也是防衛過當。

因此,我認為母親不需要為人販子的死負責任。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這題很多網友邀請,但是一直沒有作答,主要是目前這類問題都是假設性的,相對真實存在的時間來說。沒有過高參考價值。

閒來沒事,還是說點自己的看法吧。

1.人販子是在和孩子的媽媽搶奪一個正常的孩子。這肯定是對於母親而言,孩子被搶,必然母性爆發,哪怕就是拼了自己的命也會把自己孩子奪回來,孩子必須在母親的懷抱。作為一個正常的母親,任何保護孩子的做法都不為過。

2.人販子在搶奪孩子過程中,由於自己過失倒地,並且在車流不息的道路進行犯罪行為,那麼人販子就自己應該承擔術語觀察和缺少危險預見性的責任。一個正在進行中的犯罪行為,由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過失導致死亡,那被侵權人肯定不應該承擔任何民事和刑事的責任。

3.孩子母親保護自己的孩子,有正當的防衛權力。不要說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倒地,就是拿東西敲到人販子,然後倒在地上也是行使一個正常的防衛權力。孩子在被搶奪的過程中有被傷害的可能性的,作為母親必須保護自己孩子的安全以及家庭的完整。

4.人販子家屬要是真的能告,只能說這家真的不要臉。最起碼的人性和道德都沒了,連臉都不存在了。對於這樣的家庭,應該公之於眾,讓他們一輩子抬不起頭來!

任何人都應該遵守社會既定的規則,任何一個合法的行為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犯罪分子就應該受到懲罰,對於對抗犯罪中的行為,建議一律以見義勇為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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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我覺得,這個頂多就是一個意外,沒有什麼責任。


這件事情我們要和氣來看,不能拆開一半來看。

拆開就變成,人販子跟母親搶孩子,結果爭奪中,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如果單單這麼看,是不公平的。

應該考慮到後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造成的後果。比如要不是人販子摔倒了,而是這個母親摔倒了,被撞了或者被壓了,那怎麼算?因為兩個人發生風險的概率是一樣的,不能因為這個人發生了,而不考慮那個人的風險。

另外,若是孩子被搶走了。給這個家庭造成的傷害有多大,這個是不可估量的。可能造成的是好幾個家庭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這個也是要被考慮進去的。


而人販子唯一的風險就是被抓起來。根本就沒有其他的風險成本。可以說,人販子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動手的。因為大不了事發被抓起來,或者自己成功了賺錢,這樣對自己生命也沒有什麼損傷的事情為什麼不幹呢?


可見這些人販子就是膽大包天了。

而這個人販子死亡的事情,就是個意外。一般情況下若是沒成功,要麼人販子被抓起來,要麼跑了。基本不會出現死亡的情況,而這個死亡行為,也不是刻意安排。


所以,孩子母親沒有罪,再多說一句,就算有,也是應該被獎勵的。人販子偷人家小孩,沒有點羞恥心,還要告。真不知道這家人怎麼想的。只能說,罪有應得!


老王偵查記


近段時間,我們經常會聽到類似的問題:

1、小偷入室,目的是搶劫,而且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地致死,那麼戶主需不需要擔責?

2、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3、老太偷鄰居洋水仙包餃子給孫子吃,中毒後上門求賠償有道理嗎?

一聽到這些問題,我認為小偷該死,戶主不需負責,老人貪心,要為自己的貪念負責。社會需要正義,不要讓惡人訛人,不要寒了人心。

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類的殘忍,對人販子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渣一定要嚴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事實上,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並沒有迴避死刑、重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認為對人販子的判罰還是不夠重,只有用重刑才能遏制住這樣的犯罪。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有7人,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知不知道因為他們死的人,破碎的家庭有多少個?應該提高犯罪成本,才能降低犯罪幾率.


搶奪孩子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肯定是沒有責任。


1、人販子是在犯罪,母親是在保護自己的孩子,母親是在進行正當防衛。

2、人販子是有能力行為的成年人,他在有車輛通行的地方與孩子的母親搶奪孩子,他應該預見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他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車輛是在正常行駛,人販子在犯罪的過程中摔倒,負全責。

人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應加大處罰力度。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孩子們健康快樂成長!


天使寶貝樂樂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母親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本案中,如果人販子的家屬將這位母親告上法庭,其請求權依據無非是侵權責任法。那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位母親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嗎?

1、這位母親的行為非法嗎?這位母親的行為當然是合法行為。毫無疑問,當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搶走時,從人販子手中奪回孩子,是母親甚至是其他路人的正當權利。因此,這位母親的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2、這位母親有過錯嗎?當然沒有。如前所述,這位母親正在行使正當的權利。從民事上來看,這位母親的行為可以界定為自助行為,也可以界定為正當防衛行為。這位母親在實施這些行為的過程中,是不可能存在過錯。也許有人認為這位母親應當負有注意義務,以防止自己的行為造成損害他人的後果。法海一粟認為,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也是迂腐。任何觀點,都不能違背基本的道德、倫理,以及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觀念。在侵權法中,過錯是一個事實問題。但是,過錯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因此,過錯的有無,既是一個事實判決,更是一個法律判斷。而法律判斷,就要考慮社會價值、倫理道德等。

3、在這位母親與人販子之間,這位母親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如果人販子因為倒地而被車輛碾壓致死的,可以探討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是否應當對人販子的死亡承擔責任。而本案情形,這位母親肯定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最近看到很多類似的問題:

小偷偷摘主人家果樹上的果實,從書上掉下來摔骨折了,主人家要負責嗎?
小偷撬鎖進門偷盜,地面太滑摔倒骨折,主人家要負責嗎?
男子猥褻幼童,不小心撞到門大出血,幼童父母要負責嗎?

看完這些,你肯定說不能一概而論。

這是事實,就像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1、搶小孩,屬於拐賣兒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罰金!

你要說,人死了還追究嗎?當然追究了,該怎麼來就怎麼來。

2、車子撞死人,自有保險公司界定(強制保險肯定有的)

在這個過程中,確實是母親不搶人販子也不會被壓死,但最終還是逃不了保險這一關,而且對於司機來說,也是有責任的,畢竟出現在那裡,就是責任。

3、其他原則。

母親搶小孩,就像正當防衛一樣,應該受到保護,誰能夠在搶奪自己親生孩子的過程中,抽出時間關心人販子是否安全?肯定全副身心都在孩子身上,所以跟正當防衛一樣,無需追究責任。

至於人販子已經被壓死了,也算是除了個禍害吧,只是下場有點慘,大家引以為戒罷了。

個人看法,對法律沒有太多研究,僅供參考!


軍幸子


首先,這裡面牽扯到一個防衛問題,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弄清楚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各個階段的防衛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就可以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本次案件中,母親一方肯定是屬於防衛,也就是說適用於以上三條。

同時,搶奪販賣人口屬於暴力犯罪,被搶者母親在防止搶人者的犯罪行為繼續進行的過程中,所採取的制止行為並沒有明顯的主動性的致搶人者傷亡的行為,而是採取的防衛行為,所以,被搶著母親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製止犯罪的手段到底是什麼,但被搶者母親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都是針對搶人者的犯罪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且,作為一個女性,在制止犯罪行為的時候,本身就是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即便是採取一些工具,也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易趣易聞


人販子在與小孩母親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被車壓死,母親是否有責任?

我個人認為母親應該沒有任何責任,試想任何一個母親在自己的孩子將要被人販子帶走的時候,都會義無反顧的不惜任何代價的上前去阻止去搶奪自己的孩子,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每個母親都是最偉大的。而在搶奪孩子的過程中,任何危險的事情都可能發生,比如人販子惱羞成怒毆打孩子母親或者持刀傷害到孩子母親等等都可能發生,但這時候作為母親的母親對這些危險毫不在乎。


因為孩子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母親作為監護人,保護自己的孩子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別說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就算是孩子母親拿刀把人販子殺死了,也不應該負任何責任。

我堅定的認為,不是任何事情都是死者為大,面對面對人販子家屬的追責和索賠,法院應該堅決的不予理會,因為如果法院支持人販子家屬的索賠和追責,這無疑是變相的支持惡人,會讓正能量大打折扣,畢竟很多時候法院的判決具有風向標的作用。

而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做壞事的時候就應該想到會受到反抗,總不能你做壞事的時候我想制止,但我制止了我還要賠償壞人的損失,如果這樣的話,那以後誰還願意去制止壞人?


詩詞公寓


人販子在爭奪孩子的時候自己摔倒,就算是孩子的母親把她推到的,人販子也並不是因為這一推就死的,而是之後被車撞死。也就是說,這純粹就是個意外事件,人販子意料不到,孩子的母親主觀上更加意料不到,可能就連司機都意料不到。

孩子的母親的防衛行為是正當的,是屬於八種可以無限防衛的特殊防衛,人販子就算當場不幸被其暴力打死,孩子的母親都是可能免責的,更何況人販子純粹是死於意外事件。孩子的母親是否在該事件中一概免責?當然是否定的,這要看人販子是當場被車撞死還是隻是被撞傷然後因為救助不及時導致的死亡。假如是後者,司機是要負責任的,孩子的母親也要負一定責任。任何人在被車撞後都應該得到及時救助,就算他是十惡不赦的人販子。孩子的母親因為前面的正當行為導致了救助義務,司機因為是直接責任人也要負有救助義務。但如果是當場撞死的,孩子的母親就沒有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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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爭奪孩子,屬於正當防衛。

人販子如果僅僅是因為慣性而被車碾壓,母親的行為雖然間接造成人販子死亡,但並不屬於過當防衛,因為爭奪孩子行為本身,客觀上不具備會導致人販子死亡的意圖與效果,屬於正當防衛中的意外情況,母親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警察在勘察現場時,發現有證據證明,該母親爭奪孩子中,有故意讓人販子被車撞上的舉動,比如看到汽車來了,想方設法讓人販子往汽車方向倒去,甚至有故意推搡行為,則可能被起訴“防衛過當”。

這種情況下,如果找到合適律師,則依然有被辯護成“正當防衛”的可能。比如說,當時情勢十分緊急,人販子有暴力行為,可能傷害孩子及母親,母親被迫採用這種方法自衛。律師的辯護應有證據與證人支持!

如果開車者與母親串聯,是在人販子放棄爭奪孩子,有逃跑意向時特意將其撞死,那麼開車者與母親可能至少被起訴“過失殺人”乃至“故意殺人”。主要看是否有殺害意圖和準備在前。

如果是人販子放棄爭奪孩子,在被人追趕情況下,被開車司機無意間撞死。根據前一段時間的案例,追趕者無罪,司機如果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客觀現象,也不會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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