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成年後可以追加其責任嗎?

說實話去去說實話


不可以,我國刑事審判只根據犯罪當時的行為和行為人的狀態進行審判,而沒有秋後算賬的說法,即使現實中有,也不是正兒八經法律層面的事情!

而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限制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群體,而未成年人屬於18歲以下的群體,而由於法律是嚴謹的,18歲精確到分鐘。

也就是說如果你18歲生日為7月21號,那你在7月22號0點00分才正式成年。在7月21號23點59分你都不算成年。

正兒八經來說,你在7月21號23點59分殺了人,最高都只是無期,不會判死刑。

所以未成年人的特權,其實就體現在這一點。

回到題主的問題,交通肇事,不管對方是否未成年或者對方是否有駕照,都不是刑事加重處罰的條件,也就是說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的程度來處理。

未成年人滿16週歲,就滿足了交通肇事罪的條件,如果需要判刑的話,也是要坐牢的,但是由於是未成年人,會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如果情節不重,可以不處罰。

但是其監護人需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未成年人是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

如果對方不滿16週歲,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其監護人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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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法律上刑事責任的判罰是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年齡來處罰的,哪怕在宣判的時候已經成年,但是案發時未成年,還是按照未成年人來判罰,等到成年了不會去追加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賠償上倒是可以申請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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