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法規:侵權之債

在侵權之債中,最常見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產生的侵權。如施工噪聲或者廢水廢棄物排放等擾民,可能對工地附近的居民構成侵權。此時,居民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是債務人。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與A材料供應商訂立了材料買賣合同,但施工單位誤將應支付給A材料供應商的貨款支付給了B材料供應商。

2.問題

(1)B材料供應商是否應當返還材料款,應當返還給誰,為什麼?

(2)如果B材料供應商拒絕返還材料款,A材料供應商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為什麼?

3.分析

(1)B材料供應商應當返還材料款,其材料款應當返還給施工單位。因為,B材料供應商獲得的這一材料款,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且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屬於債的一種,即不當得利之債,應當返還。這一債是建立在施工單位與B材料供應商之間的,故應當返還給施工單位。

(2)A材應供應商應當向施工單位要求支付材料款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由於施工單位誤將應支付給A材料供應商的貨款支付給了B材料供應商,意味著施工單位沒有完成應當向A材料供應商付款的義務。但是,B材料供應商與A材料供應商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因此,A材料供應商無權向B材料供應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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