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首次發行是在一級市場,其再出售的市場稱爲二級市場

證券的首次發行是在一級市場,其再出售的市場稱為二級市場。在一級市場,市政債券的發行是通過兩種方式賣給一些債券自營商,稱為承銷商,一是競爭承銷,二是協議承銷。競爭承銷是通過拍賣來進行(類似於國債的拍賣)。市政債券自營商組成的承銷團或辛迪加會買下發行的所有債券,然後再出售給公眾投資者。市政當局會選擇那些出價最高的自營商。

在協議承銷當中,發行人會與幾個承銷團談判,然後確定某一承銷團來履行債券的發行事宜。在與選擇的承銷商議價過程中,發行人與承銷商會確定債券的到期時間、其他條件以及發行時機。在協議承銷中,發行人在確定發行條件和債券的本質屬性時有更大的靈活性。相比之下,競爭承銷需要在拍賣前就確定發行條件,確定後還不能更改。

證券的首次發行是在一級市場,其再出售的市場稱為二級市場

採用競爭承銷還是協議承銷,取決於債券發行所在州的法律。競爭承銷的優勢是有很多承銷商參與競標,這樣能夠獲得較高的價格。此外,與協議承銷相比,競爭承銷的手續費略低。協議承銷的優勢在於承銷商可以自主確定債券的銷售條件,還可以選擇銷售給哪些投資者。

近年來,大約有2/3的市政債券是通過協議承銷銷售的,其餘1/3採用的則是競爭承銷方式。收入債券的絕大部分是通過協議承銷銷售的,而一多半的一般責任債券通過競爭承銷出售。

證券的首次發行是在一級市場,其再出售的市場稱為二級市場

市政債券市場有許多做市商。這些做市商持有大量市政債券。他們以所謂的買盤價購買債券,以賣盤價出售債券。通常賣盤價要高於買盤價。做市商希望通過二者的差價來獲利。然而,做市商也可能以某一出價購買債券,而不得不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債券。賣盤價與買盤價之間的差價是用來補償做市商在某些交易中的虧損。

許多市政債券發行量相對較小,因此,它們的流動性相對不足。這些債券的市場深度相對不夠,交易不夠頻繁。許多市政債券屬於分期償還債券,即債券分時到期。分時到期允許市政當局分期償還債券本金。由於債券分時到期,每次到期償還的債券本金通常較少,這進一步降低了債券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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