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事业单位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市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党支部是全市事业单位党(总)支部,以及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

第三条事业单位党支部是党在事业单位的最基层组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达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标准,筑牢党的最基层组织,提高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推动丹东全面振兴发展。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事业单位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事业单位党支部的设置

第六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科(处)室、单位,一般应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科(处)室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七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部委员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工作能力较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单位或科(处)室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各级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严格选任标准和程序,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强化集中培训,提高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和抓支部建设能力。党支部书记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6学时,新任党支部书记要参加任职培训。

第三章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科(处)室、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做好本科(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事业单位建设。

6.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按时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民主评议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基本职责

1.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科(处)室、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

2.建立健全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党支部工作台账,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3.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所在党支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并上报党组织;组织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抓好批评意见和查摆问题的整改落实;抓好所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做好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工作。

4.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5.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和每个委员的作用。

6.履行“一岗双责”,推进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设立支部委员会的,要明确支委会职责及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第四章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不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党支部每一名党员都要主动汇报思想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支部书记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群众约谈。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在每年年末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推荐优秀党员,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考核和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作会议(或书面)述职。汇报履行党支部书记职责、开展支部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接受上级党组织评议考核。党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党小组长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党日制度。全市事业单位党支部要将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固定为党员活动日,主要是开展党的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等。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体现党的生活特点,明确党日活动主题,确保活动具有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党费缴纳日制度。党员在党员活动日当天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党费证》。党支部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章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支部组织生活台账。使用统一印发的《党支部会议记录簿》,认真记录每月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情况,每次会议或活动要填写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内容等情况,真实反映党员活动的方式、次数和特点。全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12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台账。包括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发展党员有关资料,预备党员转正后,对相关资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并转交人事部门归档;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台账。记录党支部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方面有关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活动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台账。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记录每个月支部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党支部综合资料台账。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党支部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含请示、报告、通知等);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所作的报告,党支部换届选举等方面重要资料;党支部开展学习教育的各种材料和书籍。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改进行业风气,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注重创作和运用情景互动式党课等形式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提升教育质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六条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员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支部的管理之中。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处置不合格党员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第二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二十八条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印发的通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到严格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标准上的严肃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培养,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把思想入党作为重中之重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程序,完善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培训、政审、公示、票决等制度,对发展党员每个环节严格把关。

第七章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作用

第二十九条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采取党员议事会等方式,组织支部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参与党内事务。

第三十条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支部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党员要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三十一条联系服务群众。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创建品牌化服务载体,推动党支部和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深入开展“三争当三服务”活动、“三下三服务”活动、事业单位党支部与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等,支持党员参加定点扶贫和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事业单位党员围绕丹东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如何抢抓新机遇、谋求新发展,广泛开展建言献策。扎实开展“立足岗位当先锋、推动振兴作贡献”和“学习毛丰美、实干促振兴”实践活动,继续开展“季评最佳实事”“季评最佳奉献之星”活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注重党支部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落实责任制,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开展作风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党建弱化、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精神状态不佳、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效能低下、懒政怠政,管理松懈、纪律涣散,自我约束不严、不守规矩等突出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纪律严明、和谐高效的工作氛围。

第三十五条定期开展党支部评估定级、晋位升级工作。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确定“星级党支部”和软弱涣散党支部,扎实做好晋位升级工作,努力使每个党支部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第三十六条建立稳定规范的党支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党费投入为补充,其他投入为辅助的稳定规范的经费保障制度,把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坚持党费使用向基层倾斜。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